河北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財經法規(guī)學習筆記(21)
第五節(jié) 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
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銀行卡和國內信用證五種。
一、匯兌
(一)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于匯款人向異地的收款人主動付款,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該方式。
根據匯款憑證的傳遞方式可以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fā)匯兌憑證。簽發(fā)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匯款人簽章等。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
匯款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匯出行受理匯款人簽發(fā)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fā)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匯入行對開立存款帳戶的收款人,應將匯款直接轉入收款人帳戶,并向其發(fā)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依據;未開立存款帳戶的,由收款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證件支取。
注意: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憑證上填明“現金”字樣,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行按照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審查支付。如收款人轉帳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憑證,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區(qū)別)
1.匯兌的撤銷。對于未匯出的款項,匯款人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兌的退匯。已匯出。匯入行對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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