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取消平安證券保薦資格 萬福生科應退還募資
宋一欣建議推動制訂《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和“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在證券市場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厲健則認為平安先行賠付方案有一定誠意,但該方案仍有待改進,他指出,平安證券實際賠付多少還有待觀察。根據(jù)公告披露的股票質押情況,最終賠款主要由龔永福承擔。
行政罰款難以解決投資者補償問題
對于證監(jiān)會開出巨額罰單,成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曹鳳岐教授表示,7千萬的罰單是行政處罰,包括對上市公司的處罰,都不是給投資者的,實際都上繳了國家財政。
“平安設立的3億元補償基金確實看起來比較有誠意,但是怎么補償投資者實際上并不清楚。這只是一個所謂“代償”(本該由上市公司補償)的方案,如何補償每個投資者是個未知數(shù)!
曹鳳岐認為,所有通過罰款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并不解決問題,《證券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力度很不夠,應把所募集資金全部退還給投資者,加大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
厲健也表示,平安補償方案是平安證券危機公關為主、維護投資者利益為輔。他指出平安方案有待改進的三點:一、網(wǎng)絡補償系統(tǒng)開放時間應延長到兩年;二、補償方案建議改為期滿未發(fā)出有效指令的視為接受;三、需要修改和完善損失計算方法。
劉紀鵬直指萬福生科造假背后的監(jiān)管體制,他表示:“當初大家對監(jiān)審不分導致三高超募的批評,證監(jiān)會同志卻認為股民用這么高的價格申購新股,我們一定要嚴格審批?墒菍徟呙鎸θf福生科負責嗎?發(fā)審委員負責嗎?既然上市是保薦人帶著上市公司跑發(fā)行部和發(fā)審委跑出來的?后二者處理造假當然手軟?同樣是為了保護股民利益不能讓萬福生科退市,否則不穩(wěn)定。”
應對虛假披露的上市公司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作為《證券法》的起草人之一,曹鳳岐教授一直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奮力疾呼。談及此次萬福生科造假,曹鳳岐指出,“要真正保護投資者,應該在制度和法律建設上做更多的工作”,并應該追究上市公司虛假披露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曹鳳岐指出,從當前法律層面的處罰執(zhí)行情況看,我們主要還是進行行政罰款,而且罰款力度不夠,使得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很低。
“如果一個公司對投資者造成了很大損害,相關責任人應該負刑事責任,嚴重者應該判刑蹲監(jiān)獄,這樣上市公司就不敢造假了! 曹鳳岐如是說。
同時,他建議要加強對上市公司負責人、中介結構負責人和保薦代表人的市場禁入處罰,建議推行保薦人對上市公司的終身保薦制度,并認為,當一家中介機構保薦的多家上市公司出現(xiàn)問題,應該終身停止該中介機構的保薦人資格。
對此,厲健表示贊同,他表示應加強行政監(jiān)管處罰力度,如違法情節(jié)嚴重,直接退市、巨額罰金、吊銷牌照。加重刑事懲戒力度,牢底坐穿、巨額罰金。增強司法救濟力度,股民索賠,讓造假欺詐者賠得傾家蕩產(chǎn)。
宋一欣則介紹了海外民事賠償?shù)牟僮鞣绞剑合荣r至個人破產(chǎn)(有年限,如八至十五年),然后保險賠,投保高管年薪六倍(強制保險的),然后用上市公司財產(chǎn)。
啟動集體訴訟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jù)《證券法》規(guī)定,盡管萬福生科欺詐上市的性質明確,但依法仍然不能直接退市。對于這種法律條文的滯后讓管理層乃至整個市場陷入尷尬境地,曹鳳岐表示:“《證券法》已經(jīng)修改過一次,但隨著時間推移,還存在法律滯后問題,應進一步修訂《證券法》, 制訂實施細則,必須改變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
在訪談中,曹鳳岐也表示,如果個人投資者進行法律訴訟,很難拿出有利證據(jù),所以,要能夠真正使投資者得到賠償需要啟動集體訴訟制度。
對此,著名證券維權律師宋一欣在微博上寫到:“本次萬福生科案的補償方案,實際上使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十二年間最接近地站到了集團訴訟制度的大門口。應當為推動集團訴訟制度嵌入民事訴訟法中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