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45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四十五)
六、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2010年判斷題、2011年單選題)(P124)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1·判斷題】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不是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 )(2010年)
【答案】×
【解析】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持有一張商業(yè)匯票,到期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據權利是( )。(2011年)
A.付款請求權
B.利益返還請求權
C.票據追索權
D.票據返還請求權
【答案】A
【解析】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在本題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開戶銀行向承兌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2013年單選題)(P125)
1.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解釋】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2)如果前手是因欺詐、偷盜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1·多選題】甲受乙脅迫開出一張以甲為付款人,以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之后乙將該匯票贈與丙,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丙、丁對乙脅迫甲取得票據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匯票
B.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C.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丁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答案】BC
【解析】(1)選項B: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乙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C: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據權利,丙也不享有票據權利;(3)選項AD:丁屬于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據權利,甲無權請求丁返還票據。
【例題2·單選題】張某因采購貨物簽發(fā)一張票據給王某,胡某從王某處竊取該票據,陳某明知胡某系竊取所得但仍受讓該票據,并將其贈與不知情的黃某,下列取得票據的當事人中,享有票據權利的是( )。(2013年筆試)
A.王某 B.胡某 C.陳某 D.黃某
【答案】A
【解析】(1)持票人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陳某),不享有票據權利;(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在本題中,黃某無對價取得票據,其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取決于其前手陳某;既然陳某系惡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黃某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補救(2008年多選題、2010年多選題)
1.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2008年)
A.掛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訴訟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票據喪失后,可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措施進行補救。
2.掛失止付(P126)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票據中,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銀行承兌匯票
B.支票
C.商業(yè)承兌匯票
D.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1)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2)支票;(3)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4)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tǒng)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