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1
第一節(jié)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學習要求:
1、掌握物權的構成
2、掌握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滅失的有關規(guī)定
3、熟悉物權的保護途徑
具體內容: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法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登記地點: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注: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4、生效時間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注: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例題1:多選】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幢房屋賣與乙。雙方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購房款3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該房賣與丙,并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甲與丙簽訂的合同無效
B、乙有權要求甲收回房屋,實際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乙要求甲支付違約金
E、甲與乙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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