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0
(四)拘留
拘留有以下特點:(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也有權決定拘留。拘留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2)拘留只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長期限為10日。 |
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日至4日,加上檢察機關批準的7日,最長期限為14日。 | |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加上檢察機關批準的7日,最長期限為37日。 | |
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且拘留的案件 | 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最長期限為10日。 |
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即最長期限為14日。 |
2、拘留適用的條件
公安機關拘留(61條) |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132條) |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 |
3、拘留適用的程序
拘留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簽發(fā)拘留證,由兩名以上公安人員執(zhí)行。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單位;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4、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qū)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
(1)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 (1)是一種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處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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