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guān)法律》合同法律制度2
第三節(jié)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從法律上可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 |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內(nèi)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
要約失效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 |
要約邀請 |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新要約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
承諾 |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
承諾應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nèi)做出。(4)承諾的內(nèi)容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 | |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 |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
提示:(1)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為承諾。
(2)拍賣公告屬要約邀請,應買人所作應買的意思表示屬要約,拍賣人落槌即同意與最后報價人成交,意思表示是承諾。
(3)商品陳列待售行為。如果商店櫥窗陳列的商品是明碼實價且正在出售,就屬于要約;如果商品陳列只起招徠顧客、吸引顧客的裝飾作用,就屬于要約邀請。
(4)寄送商品價目表行為。一般說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價目表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條件,并表示出愿意受其約束,則為要約。
【例題1】承諾人撤回承諾的通知( )要約人。
A、應當先于承諾通知到達
B、應當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
C、可以后于承諾通知到達
D、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送達
E、可以后于承諾通知3日內(nèi)到達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承諾。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來源:中國財考網(wǎng)-注冊稅務考試
責編:xins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