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責任、動物侵權(quán)、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系列-交付責任、動物侵權(quán)、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出賣耕牛的協(xié)議,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頭,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內(nèi)還清。同時,雙方還約定,乙在還清價款前,牛的所有權(quán)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將該牛交付給了乙,那么:
。1)如果該牛在價款付清前,染上瘋牛病死去,該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2)如果該牛在價款付清前,將同村的丙踢傷,丙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3)如果在價款付清前,乙將該牛交付給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間的約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權(quán)?
答:(1)應該由乙承擔。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由買方承擔。因此,在本題中,盡管所有權(quán)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標的物已經(jīng)交付,因而標的物的風險已經(jīng)由甲轉(zhuǎn)移到乙。
(2)由乙承擔責任。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該牛已經(jīng)交付給乙,乙為動物的飼養(yǎng)人,因此應該對該牛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權(quán)。因為乙是從合法占有人乙處善意、有償取得該牛,根據(jù)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該牛的所有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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