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國際法
第一章 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的特點及其各項基本原則。
理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熟悉: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性 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 一般法律原則 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概述 國際法在中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范圍,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國際法中關于國家承認、繼承的規(guī)則和作用,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fā)展。
熟悉:國際法中國家的基本權利和主權豁免的規(guī)則,國際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對不當性排除的情況。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國家的構成要素與類型(國家的要素 現(xiàn)代國家的主要類型) 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權 平等權 自保權 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國家的管轄權 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法律#教育網(wǎng)國家主權豁免) 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國際法上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繼承) 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一般制度 聯(lián)和國體系 非政府國際組織)
第二節(jié)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歸責原則 國家不當行為的要件) 排除不當性的情況(同意 對抗與自衛(wèi)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難或緊急狀態(tài)) 國際責任的形式(終止不當行為 恢復原狀 賠償 道歉 保證不再重犯 限制主權)
第三節(jié)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fā)展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上空間劃分的國際法的概念、基本的劃分依據(jù)和范圍。
理解:不同區(qū)域各自法律制度、特點和其中的聯(lián)系,國際法中環(huán)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熟悉:各個領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國際法規(guī)則和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領土
領土和領土主權(領土的構成 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的限制 河流制度) 領土的取得方式(傳統(tǒng)國際法的方式 現(xiàn)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fā)展) 邊界和邊境制度(邊界 邊境制度) 兩極地區(qū)的法律地位(南極地區(qū) 北極地區(qū))
第二節(jié) 海洋法
內海及有關制度(領; 內海及港口制度) 領海及毗連區(qū)(領海及領海制度 毗連區(qū)及有關制度) 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專屬經(jīng)濟區(qū)及其法律制度 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與國際海底區(qū)域(公海制度 國際海底區(qū)域制度)
第三節(jié) 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領空及其界限問題(領空的水平界限 領空的垂直界限) 國際航空法體系(國際航空的基本制度 國際民航的損害賠償責任 國際民航安全制度) 外層空間法律體系(外空活動的主要原則 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國際環(huán)境保護法
國際環(huán)境法的原則 國際環(huán)境保護的主要制度(大氣環(huán)境保護 海洋環(huán)境保護 自然生態(tài)和資源保護 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基本要求:
了解:國籍的概念、國際法上關于個人地位的基本內容以及國際人權保護機制。
理解:國籍變更的主要方式、關于外國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和特點。
熟悉:外交保護、引渡以及庇護制度的主要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籍
國籍的概念 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沖突和解決
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外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國人的待遇 外交保護(外交保護的性質 外交保護的條件和范圍)
第三節(jié) 引渡和庇護
引渡 庇護
第四節(jié) 國際人權法
概述 國際人權條約體系 國際保護人權機制
第五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的性質,外交代表機關的構成、職務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權豁免的依據(jù),以及外交特權豁免與領事特權豁免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熟悉:外交特權豁免和領事特權豁免的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外交關系法
外交機關(國家中央外交機關 外交代表機關) 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第三節(jié) 領事關系法
領事機構的建立及其職務(領事館組成及人員 派遣領事職務)
領事特權與豁免(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第六章 條約法
基本要求:
了解:條約的特征、締結、修訂和終止的相關規(guī)則。
理解: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條約在中國的程序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熟悉:條約的保留、條約效力和條約解釋的相關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概述
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締約能力和締約權 自由同意 符合強行法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條約的締結
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約文的議定 約文的認證 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的表示) 條約的保留(保留的概念與范圍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jié) 條約的效力
條約的生效 條約的適用(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條約適用范圍 條約的沖突) 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四節(jié)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條約的解釋(條約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 條約解釋的輔助規(guī)則) 條約的修訂 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 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爭端的特點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理解:國際法中和平解決爭端各項方法的性質和特點。
熟悉: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的特點和規(guī)則、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特點和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國際爭端的傳統(tǒng)解決方式(強制方法 非強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國際組織方式
第二節(jié)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規(guī)則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體系,以及對戰(zhàn)爭犯罪懲處的國際實踐。
理解:戰(zhàn)爭法律狀態(tài)的開始和結束后相關國家法律關系的改變,以及限制作戰(zhàn)手段和對戰(zhàn)爭受難者保護的基本原則。
熟悉:國際法對作戰(zhàn)手段的限制規(guī)則,對戰(zhàn)時平民及戰(zhàn)爭受難者的保護的有關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概述
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戰(zhàn)爭的概念 戰(zhàn)爭法體系) 戰(zhàn)爭狀態(tài)與戰(zhàn)時中立(戰(zhàn)爭的開始 戰(zhàn)爭的結束 戰(zhàn)時中立)
第二節(jié) 對作戰(zhàn)手段的限制和對戰(zhàn)時平民及戰(zhàn)爭受難者的保護
對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對戰(zhàn)時平民和戰(zhàn)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jié) 戰(zhàn)爭犯罪
戰(zhàn)爭犯罪的概念 懲罰戰(zhàn)爭犯罪的主要國際司法實踐
附錄:法律法規(guī)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8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l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l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0年l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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