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財經法規(guī)學習筆記第三章第五節(jié)
第五節(jié)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和從我國取得所得的個人,就其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納稅人根據(jù)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qū)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有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shù)。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5%至45%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適用5%至15%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四)勞務報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一)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1.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利息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費、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過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和領事館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3.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每月在減除2 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規(guī)定數(shù)額的費用。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 800元。
(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2 0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案例3―19】某股份制企業(yè),一董事長2008年10月工薪16萬元,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
案例分析和計算:
首先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計算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每月收入額扣除“減除費用額”后的余額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以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guī)定)稅率計算。通常是按簡易辦法計算,又稱速算法,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①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額=160000-20000=158000(元)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58000×45%-15375=55725(元)
答:該董事長2008年10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分別是158000元和55725元。
【案例3―20】某股份制企業(yè)的加拿大專家(經確定為非居民納稅人),2008年10月工薪2.6萬元(人民幣),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
案例分析和計算:
非居民納稅人,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除了扣除“減除費用額”外,再扣減“附加減除費用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稅額的計算方法與居民納稅人相同。
①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額-附加減除費用額=26000-20000-2800=21200(元)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1200×25%-1375=3925(元)
答:該加拿大專家2008年10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分別是21200元和3925元。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案例3―21】某個體工商戶全年應納稅收入額為56000元,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為22000元,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和稅額。
案例分析和計算: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以年度為單位,按照年度的所得設計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首先計算確定全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然后,計算應納稅額。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每年收入總額”扣減“成本”扣減“費用”扣減“損失”后的余額計算。應納稅額按速算法計算,即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如下:
①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56000?22000=34000(元)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34000×30%-4250=5950(元)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1)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收入總額-2 000元*12
(2)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①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②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每次收入額*20%=每次收入額*(1-20%)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加成稅額
或: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1-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5.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合理費用
(2)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xù)費。
(二)個人所得稅各項所得的計征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1.申報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凡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②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取得的;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規(guī)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于取得所得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
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3.申報地點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4.申報期限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6.申報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7.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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