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會計基礎考點總結(14)
應交稅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
企業(yè)交納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交增值稅
企業(yè)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并按規(guī)定進行核算。
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上述專欄。
本規(guī)定中以下各項除特別注明外,均指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的情況:
1. 國內采購的物資,應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當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fā)生的退貨,作相反會計分錄。
2. 接受投資轉入的物資,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投資各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有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3. 接受應稅勞務,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當計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4. 進口物資,按海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進口物資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5. 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按購入農業(yè)產品的買價和規(guī)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買價減去按規(guī)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6. 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購入物資及接受勞務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直接用于免稅項目以及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購入物資及接受勞務的成本,不通過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7. 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等),按實現的營業(yè)收入和按規(guī)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應付利潤”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現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科目。發(fā)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會計分錄。
8. 有出口物資的企業(yè),其出口退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1 )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性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物資成本,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guī)定應予退回的稅款,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 2 )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yè),物資出口銷售時,按當期出口物資應收的款項及按規(guī)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的合計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guī)定計算的不予退回的稅金,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按當期出口物資實現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按規(guī)定計算的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9.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福利費”、“營業(yè)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隨同商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guī)定收取的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購進的物資、在產品、產成品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以及購進物資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 本月上交本月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13. 月度終了,將本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或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結轉后,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二)未交增值稅
月度終了,將本月應交未交增值稅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如本月為多交增值稅的,應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本月上交上期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應交消費稅
1. 企業(yè)銷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物資應交的消費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退貨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2. 隨同商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3.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稅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規(guī)定由受托方交納消費稅外)。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將代收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對于代收代交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4.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物資,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物資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 免征消費稅的出口物資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生產性企業(yè)直接出口或通過外貿企業(yè)出口的物資,按規(guī)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通過外貿企業(yè)出口物資時,如按規(guī)定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委托外貿企業(yè)代理出口物資的生產性企業(yè),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收到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fā)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會計分錄。
6. 企業(yè)將物資銷售給外貿企業(yè),由外貿企業(yè)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記入“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7. 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應交營業(yè)稅
1. 企業(yè)發(fā)生應交納營業(yè)稅的經濟業(yè)務,按其營業(yè)額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營業(yè)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yè)稅)。
2. 銷售不動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yè)稅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yè)稅)。
3. 交納的營業(yè)稅,借記本科目(應交營業(yè)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應交資源稅
1. 企業(yè)銷售物資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2. 自產自用的物資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3. 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和代扣代交的資源稅,借記“材料”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4. 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按外購價款減去允許抵扣資源稅后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加工成固體鹽后,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交的資源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將銷售固體鹽應交納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后的差額上交時,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 交納的資源稅,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應交所得稅
1. 企業(yè)計算出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2. 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應交土地增值稅
1. 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2. 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八)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 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 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九)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1. 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
2. 交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十)應交個人所得稅
1. 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應代扣代交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2. 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yè)因多計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稅,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yè)收到退還的所得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企業(yè)因多計等原因退回的消費稅、營業(yè)稅等,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屬于增值稅的,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交納的稅金;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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