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會計從業(yè)《財經法規(guī)》第四章第六節(jié)崗位設置與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講義
第六節(jié)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與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yè)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
(一)適合本單位會計業(yè)務的需要
根據本單位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
(1)總會計師崗位;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3)出納崗位;
(4)稽核崗位;
(5)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7)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8)財產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崗位;
(9)總賬崗位;
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二)建立稽核崗位,符合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在設置會計崗位時,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
(三)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yè)務,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
(四)建立崗位責任制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工作的行政領導,不是一種專業(yè)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一種行政職務。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zhí)法或者職業(yè)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zhí)法或者職業(yè)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yè)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要求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社會團體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
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社會團體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例題·多選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的會計工作崗位是()。
A.會計機構負責人
B.出納
C.稽核
D.會計檔案的保管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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