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修訂 攜有明顯部門立法色彩
6月30日,中國法學會、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在北京大學舉行研討,對稅收征管法修訂提出意見、建議。6月7日起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見。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俞光遠表示,以前稅制設計主要是為了增加財政稅收收入,稅收征管法側重于此。此次修改的思路正是要轉變?yōu)榧訌妼{稅人的保護,適應現(xiàn)代管理的需要。修正案應當確定以納稅人為主體,增加申報納稅服務權、參與稅收立法權,充實稅收保密權;明確侵犯納稅人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保護納稅人權益的意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種種理由重復檢查的,要以侵犯納稅人權益論處。
俞光遠還強調(diào),現(xiàn)在稅務機關是按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計劃征稅,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出現(xiàn)人情稅、過頭稅等,在修改稅收征管法的過程中,應該強調(diào)依法征稅的重要性。
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紹華表示,此次修訂,依然沒有真正將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放到對等的關系中。他直言,現(xiàn)實中,稅收指標經(jīng)常被稅務機關當作一項任務來抓,成為稅務機關的一項“內(nèi)部政策”,這容易造成稅務機關的違法違紀,稅收征管法強調(diào)對納稅人的規(guī)范管理,而對稅務機關的有限執(zhí)法、違法處罰規(guī)定甚少。
他提出,對稅務部門在征稅過程中的粗暴執(zhí)法的懲處應明確。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次修改增加了查詢納稅人賬戶的范圍,增加了個人辦理稅務登記,增加了第三方提供涉稅信息的要求,都是在強化稅務機關的征收權利,沒有看到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稅收征管制度亟需解決的問題,包括降低滯納金比例、降低罰款比例、降低救濟門檻等,都沒有涉及。
征求意見稿保留了《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表述,對于與納稅有關的爭議,要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這已引起學者的警覺及批評。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表示,納稅前置的問題實際上就是花錢買訴權,這一條對納稅人極度不公。
北京大學財經(jīng)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則表示,根據(jù)納稅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財力來劃定是否有權尋求救濟,剝奪了那些無力完稅、無力提供擔保的納稅人的救濟權利。他認為,《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可修改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