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開增值稅發(fā)票進項稅損失獲賠
在買賣關(guān)系中,賣方銷售貨物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造成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買方能否要求賣方賠償?shù)挚鄱惪畹膿p失?近日,市法院對一起買賣及安裝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高升公司賠償原告興龍公司進項稅損失226134元、安裝款損失83000元,并支付違約金72000元,共計381134元,限被告高升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2010年11月18日,原告興龍公司與被告高升公司雙方在耒陽市西湖路龍城世家簽訂了《電梯設備買賣合同》和《電梯安裝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8臺電梯,總價款為1432000元,并注明本合同總價已包括電梯設備價格及其應交納的稅金,發(fā)票類別為增值稅發(fā)票;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安裝合同約定安裝款總額為276000元,并注明本合同總價包含卸車、安裝、調(diào)試、報裝、檢驗及1年免費維保費,發(fā)票類別為普通稅務發(fā)票;付款方式為原告在進場安裝后3日內(nèi)支付安裝款總額的50%即138000元,余下的50%在安裝調(diào)試完畢并取得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局驗收合格后3日內(nèi)支付。合同訂立后,原、被告在履行《電梯設備買賣合同》中,原告已先后向被告支付貨款共計為1330200元,被告也先后向原告交付了8臺電梯,因被告未向原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原告尚有貨款101800元未付。原、被告在履行《電梯安裝合同》中,原告已先后向被告支付電梯安裝款139000元,而被告卻未按施工進度為原告進行電梯安裝。因此,原、被告為確保電梯安裝工程的如期完成,雙方又于2012年8月6日簽訂了《電梯安裝補充協(xié)議》,約定電梯安裝時間:從2012年8月10日開始安裝,至2012年10月8日前完成安裝,逾期每天罰500元。但被告仍未能按期完成電梯安裝檢驗,其收到原告的安裝款139000元也未向原告開具普通稅務發(fā)票,且被告放棄結(jié)尾工程不辭而別。
此后,原告在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于2012年12月24日經(jīng)耒陽市公證處向被告郵寄了《工程聯(lián)系函》,要求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電梯檢驗,耒陽市公證處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公證書?杀桓嫒灾弥焕,隨即無法聯(lián)系。無奈,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在《永州日報》向被告發(fā)布聲明:自登報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間的《電梯安裝合同》和《電梯安裝補充協(xié)議》,并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原告為避免損失擴大,于2012年3月12日又與萬事達公司簽訂了《電梯設備結(jié)尾安裝合同》,將被告未完成的電梯安裝工程交由萬事達公司安裝,約定價款為220000元。隨后原告與萬事達公司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的違約行為已造成原告電梯安裝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83000(139000元+220000元-276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按約向原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致使原告購進電梯無法抵扣進項稅,由此已給原告造成抵扣稅款損失226134元(1330200×17%)。另被告未履行電梯安裝義務逾期時間為自2012年10日9日至2013年3月9日,共計5個月,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5000元(150日×500元),但原告在本案中只訴請被告支付違約金72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8日簽訂的《電梯設備買賣合同》、《電梯安裝合同》及2012年8月6日簽訂的《電梯安裝補充協(xié)議》均為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在履行《電梯設備買賣合同》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貨款1330200元,而被告雖然履行了交貨義務,但其未按約向原告開具電梯款的增值稅發(fā)票,導致原告所付電梯款無法抵扣稅款226134元(1330200元×17%),此款應是原告不能抵扣稅款的實際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故對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不能抵扣稅款的損失226134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原、被告在《電梯安裝補充協(xié)議》中的約定,被告要在2012年10月8日前完成安裝,逾期每天罰500元,該約定應視為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因被告未履行電梯安裝義務逾期達5個月,故對原告訴請被告支付違約金72000元(144日×500元),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因被告未全面履行《電梯安裝合同》的義務,致使原告又另行與萬事達公司簽訂《電梯設備結(jié)尾安裝合同》,造成原告在電梯安裝工程中多支付了安裝款83000元(139000元+220000元-27600元),此款是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而造成原告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此款,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