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41
4. 背書連續(xù)( 2009 年判斷題、 2010 年單選題)
( 1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 2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例題 1 ·判斷題】以下為某銀行轉賬支票背面背書簽章的示意圖。該轉賬支票背書連續(xù),背書有效。( )( 2009 年)
圖 3-9
【答案】√
【解析】 A 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背書連續(xù)。
【例題 2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以下票據背書的示意圖中,背書不正確的是( )。( 2010 年)
A.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 | 被背書人: 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B.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戊公司 | 被背書人: 戊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 戊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C.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 | 被背書人: P 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貼現) |
D.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P 銀行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質押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答案】 B
【解析】選項 B :丙丁之間沒有轉讓背書,轉讓背書的簽章無法依次前后銜接。
5. 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 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6.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 2 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背書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 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 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 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 BC
【解析】( 1 )選項 BC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 2 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 )選項 D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7. 限制背書
( 1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 2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 期后背書
票據 被拒絕承兌 、 被拒絕付款 或者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 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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