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格考試財經(jīng)法規(guī)第四章考點歸納
第四章財政法規(guī)制度考點歸納解讀
考點一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目前有兩部預算法律法規(guī),分別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預算法》;(2)經(jīng)1995年11月2日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預算法實施條例》。
(二)國家預算
1.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證的、經(jīng)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國家預算最早出現(xiàn)在英國,其特征主要包括:(1)計劃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
2.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主要有:(1)財力保證作用;(2)調節(jié)制約作用;(3)反監(jiān)督作用。
3.國家預算的構成
國家預算主要由:(1)中央預算;(2)地方預算;(3)總預算;(4)部門單位預算四部分構成。
4.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我國國家預算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中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以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五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中央預算在國家預算中處于主導地位,地方預算在國家預算中居于基礎性地位。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和決議。
(3)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設立預算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監(jiān)督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2.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3.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jiān)督本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guī)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1.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內容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1)稅收收入;(2)依照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3)專項收入;
(4)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1)經(jīng)濟建設支出;(2)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發(fā)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4)國防支出;(5)各項補貼支出;(6)其他支出。
2.預算收人與預算支出的分類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人。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1.預算組織的編制
(1)預算年度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jù)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按照規(guī)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jù)。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jù):①法律、法規(guī);②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jīng)濟政策;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④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jù):①法律、法規(guī);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計劃;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預算的審批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3.預算的執(zhí)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zhí)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也應當設立國庫。中央國庫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jīng)理,地方國庫業(yè)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4.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jīng)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zhí)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shù)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六)決算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時間編制。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做到收支數(shù)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七)預決算監(jiān)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各級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各級政府監(jiān)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zhí)行;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決算實行審計監(jiān)督。
考點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1.《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政府采購部門規(guī)章。
3.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1.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2.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具體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時所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3.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法》中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及其功能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1)公開透明原則;(2)公平競爭原則;(3)公正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的功能:(1)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2)強化宏觀調控;(3)活躍市場經(jīng)濟;(4)推進反腐倡廉;(5)保護民族產業(yè)。
(四)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五)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1.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采購人可以委托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2.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3.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六)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1)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一來源采購;(5)詢價;(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七)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1)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2)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3)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考點三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一)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內容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稱為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包括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是指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設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所有的財政性資金均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收繳、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財政收入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繳入國庫;財政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以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方式,將資金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即預算單位使用資金但見不到資金;未支用的資金均保留在國庫單一賬戶,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進行管理運作,降低政府籌資成本,為實施宏觀調控政策提供可選擇的手段。
(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概念及其構成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指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中設立的政府資金管理的銀行賬戶體系,主要包括財政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財政部門在商業(yè)銀行開設的用于財政直接支付的零余額賬戶,財政部門在商業(yè)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零余額賬戶,用于核算預算外資金的財政專戶,以及用于核算特殊性質資金的特設專戶等。
(三)財政收入收繳方式和程序
1.收繳方式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將財政收入的收繳方式分為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
(1)直接繳庫是由繳款單位或繳款人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直接將應繳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2)集中匯繳是由征收機關(有關法定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所收的應繳收入?yún)R總繳人國庫單一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2.收繳程序
收繳程序根據(jù)財政收入的收繳方式,分為直接繳庫程序和集中匯繳程序。
(1)直接繳庫程序。直接繳庫的稅收收人,由納稅人或稅務代理人提出納稅申報,經(jīng)征收機關審核無誤后,由納稅人通過開戶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直接繳庫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繳人國庫單一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2)集中匯繳程序。小額零散稅收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應繳收入,由征收機關于收繳收入的當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中的現(xiàn)金繳款,比照上述程序匯總繳人國庫單一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四)財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1.支付方式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體,對不同類型的支出,可具體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
(1)財政直接支付,即由財政部門開具支付令,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直接將財政性資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勞務供應者,下同)或用款單位賬戶。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資支出、公用支出中的政府采購支出、專項支出、轉移支出等。
(2)財政授權支付,即預算單位根據(jù)財政部門授權和批準的資金使用額度,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將財政性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支出包括暫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專項支出和公用支出中的零星支出及小額現(xiàn)金的提取。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具體支出項目,由財政部門在確定部門預算或制定改革試點的具體實施辦法中列出。
2.支付程序
(1)財政直接支付程序。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在發(fā)生財政直接支付事項時提出支付申請,經(jīng)~級預算單位審核后,報送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根據(jù)批復的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及相關要求對支付申請審核無誤后,向代理銀行發(fā)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代理銀行據(jù)此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并將當日實際支付資金按性質和預算科目匯總,由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審核確認后,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進行資金清算。財政直接支付主要通過轉賬方式進行。
(2)財政授權支付程序。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依據(jù)財政部門核定的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向代理銀行下達授權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的月度用款額度;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授權,在批準的月度用款額度內,自行開具支付令,交由代理銀行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代理銀行按照上述財政直接支付清算要求,辦理清算事宜。在現(xiàn)代化銀行支付系統(tǒng)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國庫管理操作系統(tǒng)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或預算單位的支付令通過人工操作轉到代理銀行,代理銀行通過現(xiàn)行銀行清算系統(tǒng)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軋賬前,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