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攜帶下列材料,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2﹒《江蘇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
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證件照一張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專(含)以上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如具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如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等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的,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通過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應當攜帶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及上款2-6條規(guī)定的資料。
第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fā)會計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fā)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時間:2013-07-0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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