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合同法律制度(12)
九、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合同。運輸合同的特征:(1)是雙務、有償合同;(2)大部分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3)大部分運輸合同是格式合同。
(一)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二)貨運合同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合同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十、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標的是無形財產(chǎn);技術合同是以技術為標的的合同總稱,具體包括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zhuǎn)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一)技術開發(fā)合同
1、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chǎn)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
(二)技術轉(zhuǎn)讓合同
技術轉(zhuǎn)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zhuǎn)讓、專利申請權轉(zhuǎn)讓、技術秘密轉(zhuǎn)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zhuǎn)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diào)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2、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合同。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zhuǎn)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提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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