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關準予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通知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報關員資格核準
許可內容:
準予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2005年135號署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4.通過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分數線。
申請時限:
符合申請條件的考生,應當自2010年2月8日至8月7日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
2.準考證主證;
3.學歷證書及復印件;
4.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以上文件請?zhí)峁藴蔄4打印紙,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用黑色簽字筆簽署“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聲明,并簽注姓名、日期,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海關遞交申請材料;
2.海關受理申請后進行審核;
3.海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4.申請人領取報關員資格證書。
辦理時限:
自海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海關自作出準予報關員資格申請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未盡事宜,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
各報考點受理部門、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詳見《南京考區(qū)2009報關員資格考試領證信息一覽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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