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偶然所得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偶然所得
2012年《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五、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多項選擇題
◎下列各項中,以取得的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有()。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股息所得
D.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中只有三項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費用減除,直接計算稅額。這三項所得是: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判斷題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財產轉讓所得。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李某在一次有獎購物抽獎中,購買了價值3000元電視機抽中特別獎金1000元。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200元。()
正確答案:對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根據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20%=200(元)。
時間:2012-03-15 責任編輯: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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