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主體 | 要求 |
1.勞動者 | 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
2.用人單位 | 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
。ǘ﹦趧雍贤喠⒅黧w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特別注意】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2個不得”:
2個不得 | 違反規(guī)定的責任 |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
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提示】“其他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證件:居民戶口簿、畢業(yè)證、學位證、資格證、專業(yè)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
【考題·判斷題】(2011年)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正確答案』√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例題·分析題】某化妝品公司招聘銷售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統(tǒng)一的工作服裝,并表示在員工與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并將制服完好返還公司后,公司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員工。部分員工認為公司收取押金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遂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問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處理?
『答案解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以提供制服的名義收取押金的做法違反法律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將該押金返還給員工,并可以根據(jù)實際收取押金的員工人數(shù)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公司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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