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2.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4.銀行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5.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
8.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時間:2012-07-22 責任編輯: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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