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二十
五、商業(yè)匯票( ★★★ )( 2010 年不定項選擇題、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P138-P140 )
商業(yè)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 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 “ 承兌銀行 ” 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2. 簽發(fā)商業(yè)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 1 )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 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3 )確定的金額;
( 4 )付款人名稱;
( 5 )收款人名稱;
( 6 )出票日期;
( 7 )出票人簽章。
圖 3-9
【解釋 1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
【解釋 2 】( 1 ) 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 100 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2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3 )票據 “ 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 ” 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4 )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授權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解釋 3 】( 1 )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 “ 壹 ” 、 “ 貳 ” 和 “ 壹拾 ” 的,日為壹至玖和 “ 壹拾 ” 、 “ 貳拾 ” 和 “ 叁拾 ” 的,應當在其前加 “ 零 ” ;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 “ 壹 ” 。
【解釋 4 】( 1 )出票人簽章是指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
A. 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 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 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 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 BCD
【解析】( 1 )選項 AB :出票人甲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票據無效,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2 )選項 CD :由于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權。
3.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解釋】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商業(yè)匯票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承諾兌現)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表 3 - 3 票據出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承諾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解釋 1 】 銀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據(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只有 6 條,沒有“付款人名稱”。
【解釋 2 】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可以授權補記 ,但根據 《票據法》的規(guī)定,支票的金額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 收款人名稱則不屬于必須記載事項 。對此,考生不必死纏爛打。
(二)商業(yè)匯票的背書
1. 背書的種類( 2010 年多選題、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 1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和非轉讓背書(未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讓),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 2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未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讓),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3 )質押背書,是指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解釋】( 1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 “ 委托收款 ” 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 2 )質押背書應記載 “ 質押 ” 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相關鏈接】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將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以質押背書方式向 W 銀行取得貸款。貸款到期,乙公司償還貸款,收回匯票并轉讓給丙公司。票據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委托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背書中,屬于非轉讓背書的有( )。( 2010 年)
A. 甲公司背書給乙公司
B. 乙公司質押背書給 W 銀行
C. 乙公司背書給丙公司
D. 丙公司委托收款背書
【答案】 BD
【解析】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圖 3-10
2. 記載事項
( 1 )必須記載事項
無論是轉讓背書還是非轉讓背書,均應記載“背書人名稱”。
( 2 )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3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乙發(fā)現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 。
A. 無效 B. 有效
C. 可撤銷 D. 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 B
【解析】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010 年單選題、 2012 年單選題)
【例題 1 ·單選題】甲公司將一張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該匯票需加附粘單,甲公司為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為匯票記載的收款人。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公司中,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是( )。( 2010 年)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丙公司 D. 丁公司
【答案】 A
【解析】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例題 2 ·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票據當事人中,應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是( )。( 2012 年)
A. 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B. 票據上最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 票據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D. 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答案】 A
【解析】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 背書連續(xù)( 2009 年判斷題、 2010 年單選題)
( 1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例題·判斷題】以下為某銀行轉賬支票背面背書簽章的示意圖。該轉賬支票背書連續(xù) , 背書有效。( )( 2009 年)
圖 3-11
【答案】√
【解析】 A 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背書連續(xù)。
( 2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