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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初裁歐盟進口馬鈴薯淀粉存在補貼


  公告2011年第19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的初裁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10年8月30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存在補貼,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yè)。

  稅則號: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三、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采用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依據本初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對各歐盟公司收取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70%

 。≧OQUETTE FRERES)

  2、荷蘭艾維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1.19%

 。ˋll Others)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8月30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調查機關對原產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ㄒ唬┝。

  2010年6月30日,中國淀粉工業(yè)協(xié)會馬鈴薯淀粉專業(yè)委員會代表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向調查機關提交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補貼調查。

  調查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于2010年8月6日就有關反補貼調查事項向歐盟發(fā)出進行磋商的邀請,并向歐盟駐華代表團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版。中歐代表于2010年8月23日進行了磋商。在磋商過程中,歐盟代表就申請書中指控的補貼項目進行了解釋和澄清,并就調查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向調查機關了解了情況。2010年8月26日,歐盟駐華代表團代表歐委會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立案前磋商的書面意見。

  調查機關依據《反補貼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qū))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調查機關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補貼、損害及補貼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代表的馬鈴薯淀粉產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yè)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的規(guī)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補貼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反補貼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8月30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補貼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補貼調查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ǘ┭a貼及補貼金額的初步調查。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1.立案通知

  2010年8月30日,調查機關發(fā)布立案公告,并向歐盟駐華代表團提供了立案公告,請其通知歐盟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將立案公告和申請書公開版本、登記應訴表格等材料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了申請書中列明的歐盟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并將立案材料送至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

  2.登記應訴

  在立案公告規(guī)定的登記應訴期內,歐洲聯(lián)盟駐華代表團、荷蘭政府、法國政府、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和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參加反補貼調查。

  3.發(fā)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9月30日,調查機關向歐盟駐華代表團、荷蘭政府和法國政府發(fā)出反補貼調查政府問卷,要求歐盟在37天內按規(guī)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對于政府答卷,調查機關向歐盟駐華代表團指出,希望歐盟能夠代表其自身和成員國政府向調查機關統(tǒng)一提交完整的答卷。2010年10月15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政府答卷的書面申請,申請將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長14日。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了歐盟的延期申請。2010年11月19日,歐盟駐華代表團第二次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政府答卷的書面申請,申請將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長8日。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給予歐盟提交政府答卷的截止日期延長7日。2010年11月25日,歐盟駐華代表團第三次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政府答卷的申請,申請將政府答卷法國政府涉及的部分附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長至2010年12月13日。經審查,在確認該部分附件內容的前提下,調查機關同意接受該申請。2010年11月26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交包含歐盟和荷蘭政府答卷在內的政府答卷;12月9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交法國政府答卷;2010年12月13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交法國政府答卷的附件。

  2010年9月30日,調查機關向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發(fā)出反補貼調查企業(yè)問卷,要求各公司在37天內按規(guī)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問卷規(guī)定的期限內,三家應訴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三家應訴公司適當的延期。此外,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鑒于調查機關并未向該聯(lián)合會發(fā)放過調查問卷,因此調查機關沒有接受該聯(lián)合會的延期申請。2010年11月22日,三家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答卷。

  由于歐盟和三家應訴公司答卷的公開版與問卷要求不符。調查機關于2010年12月21日分別致函歐盟駐華代表團和三家應訴公司,要求各方于2011年1月10日前重新提交答卷的公開版本。2011年1月10日,三家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重新遞交了答卷的公開版本。同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答卷公開版本的書面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了歐盟提出的延期申請,但同時要求歐盟注意遵守關于延期問題的時限要求。2011年1月11日,歐盟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重新填寫的政府答卷公開版。

  各方答卷的公開版本均已送至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

  4.發(fā)放補充問卷和收取答卷

  調查機關針對歐盟及其成員國政府和三家應訴公司遞交的答卷中存在的問題,于2010年12月22日分別向歐盟駐華代表團和和三家應訴公司發(fā)放了補充問卷。對于企業(yè)補充問卷,調查機關要求各應訴公司在2011年1月12日提交答卷;對于政府補充答卷,調查機關要求歐盟在2011年1月21日提交。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和法國羅蓋特公司分別于2010年12月23日和12月28日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補充答卷的書面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給予企業(yè)適當的延期。2011年1月20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答卷的書面申請,要求將部分附件的遞交時間延長到1月25日。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在本案中,調查機關調查的補貼項目僅有6個,所要求的信息也并未給歐盟造成任何不合理的負擔,并且本著合理的原則積極考慮歐盟的請求,多次給予歐盟延期。關于本次補充問卷,調查機關在考慮圣誕和新年假期影響及歐盟應訴反補貼的工作效率等因素基礎上,已給予歐盟充分的答卷時間。此外,調查機關多次強調,任何關于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調查機關書面提出。然而,歐盟在提交補充答卷截止前一天提出延期申請,仍未在調查機關要求的合理時間內提出。盡管如此,調查機關考慮歐盟對本次調查配合的態(tài)度,決定同意歐盟的延期申請,但再次向歐盟強調指出,反補貼調查有嚴格的時限要求,調查機關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調查。希望歐盟對此能夠給予充分的配合。2011年1月21日和25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補充答卷。2011年2月14日,調查機關向歐盟駐華代表團和法國羅蓋特公司發(fā)出第二次補充問卷。歐盟駐華代表團于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了答卷。法國羅蓋特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給予該公司適當的延期。2月22日,法國羅蓋特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答卷。

  各方補充答卷的公開版本均已送至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

  5.相關利害關系方的評論

 。1)申請人的相關評論意見

  申請人主張以美國《1977年分類資產使用壽命及折舊范圍體系》中列明的谷物和谷物加工品行業(yè)非原料生產性實物資產的平均指導折舊年限,即17年,作為本案一次性補貼利益的調查和分攤期。申請人認為,歐盟與美國的折舊情況類似,而且,本案涉案歐盟公司在公開財務報告中披露的資產平均折舊年限也約為17年。

  調查機關將該評論意見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沒有利害關系成員、利害關系方對此發(fā)表評論意見。

  此外,2010年9月30日,本案調查問卷中,調查機關提醒應訴各方可就17年作為本案一次性補貼利益的調查和分攤期提出不同主張,但應訴各方對該期限并無異議。

  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依法予以了考慮。

  2010年12月27日,申請人就歐盟應訴方答卷提交評論意見,其主要觀點為應訴方沒有按照調查問卷的要求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和資料。此外對于答卷中保密信息的處理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適當和必要的披露。

  調查機關將該評論意見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利害關系方查閱。沒有利害關系成員、利害關系方對此發(fā)表評論意見。

  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依法予以了考慮。

  (2)其他利害關系成員、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

  立案后自本案初裁公告前,沒有其他利害關系成員、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提交評論意見。

 。ㄈ┊a業(yè)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

  1.參加產業(yè)損害調查活動登記

  2010年8月30日,調查機關發(fā)出《關于參加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商調查函[2010]218號)。2010年9月19日,參加產業(yè)損害調查活動登記期截止, 調查機關共收到6份有效登記材料。其中包括3家國外生產者,分別是: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和法國羅蓋特公司;1家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協(xié)會: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2家利害關系成員歐盟和荷蘭政府分別由歐盟駐華代表團和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代表其參加登記。經審查,調查機關接受了上述登記。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2. 成立產業(yè)損害調查組

  2010年9月17日,調查機關成立了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組,并于當日發(fā)出《關于成立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組的通知》(商調查函[2010]233號)。

  3. 發(fā)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案各利害關系方發(fā)放了《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下簡稱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問卷(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以下簡稱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和《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0]242、243、244號),并向歐盟駐華代表團和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發(fā)放了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請其通知歐盟的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同時,調查機關將上述問卷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0年10月18日,本案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國內相關生產企業(yè)延期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的請求》。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延期。

  在調查問卷規(guī)定的回收期限及經批準延期遞交答卷的期限內,調查機關共收回調查問卷答卷17份,分別是:中國淀粉工業(yè)協(xié)會馬鈴薯淀粉專業(yè)委員會會員企業(yè)內蒙古奈倫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馬鈴薯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團、青海威思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潤凱淀粉有限公司、寧夏固原福寧廣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祁連雪淀粉工貿有限公司、晉城市古陵山食品有限公司、承德雙九淀粉有限公司、甘肅興達淀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云南昭陽威力淀粉有限公司、四川必喜食品有限公司、呼倫貝爾鶴聲薯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陜西榆林市新田源集團富元淀粉有限公司和甘肅騰勝農產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遞交的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15份;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遞交的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2份,其中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共同提交了1份答卷。

  應調查機關要求,2010年10月29日,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問卷〉答卷的補充說明》;2010年11月11日,本案申請人及提交答卷的15家國內生產者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關于〈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第15題的更正說明》;2010年12月3日,法國羅蓋特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法國羅蓋特有限公司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問卷的說明》。

  4. 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

  2010年9月1日,調查機關收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召開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件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申請》。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9月9日發(fā)出《關于召開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通知》(商調查函[2010]230號)。2010年9月26日,調查機關召開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聽取了申請人就本案的相關背景情況、提起申請的主要理由和與產業(yè)損害調查相關問題的陳述。2010年9月27日,調查機關收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件申請人陳述會匯報材料》。

  5. 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評論意見

  2010年10月27日,調查機關收到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提交的《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就產業(yè)損害調查做出的評論意見》(以下簡稱聯(lián)合會評論意見)。

  2010年10月28日,調查機關收到歐盟駐華代表團提交的《關于中國發(fā)起對于從歐盟進口馬鈴薯淀粉的反補貼調查的評論》(以下簡稱歐盟評論意見)。

  6. 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2010年11月15日,調查機關發(fā)出《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產業(yè)損害調查初裁前實地核查的通知》(商調查函[2010]278號)。2010年11月至12月,調查機關赴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企業(yè)青海威思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馬鈴薯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初裁前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期間,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書及上述兩家國內生產者提交的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業(yè)財務數據等情況進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核查結束后,上述兩家國內生產者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初裁前實地核查后修改補充材料。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2010年12月2日,調查機關向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發(fā)出《關于就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征求意見的函》(商調查函[2010]290、291、292號)。2010年12月10日,調查機關收到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提交的《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的意見》。2010年12月13日,調查機關發(fā)出《關于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的意見〉的回復》(商調查函[2010]第294號),對兩家企業(yè)的意見作出回應。2010年12月15日,調查機關收到法國羅蓋特公司提交的《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征求意見函的回復》和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提交的《關于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的答復函》,3家企業(yè)表示同意調查機關進行產業(yè)損害調查實地核查。2010年12月15日,調查機關向歐盟駐華代表團發(fā)出《關于就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案實地核查征求意見的函》(商調查函[2010]第293號);同日歐盟駐華代表團回復表示對實地核查無異議。2011年1月,調查機關赴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進行了實地核查。核查期間,上述3家企業(yè)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調查機關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調查機關重點核實了上述3家企業(yè)向調查機關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2011年1月27日,法國羅蓋特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反補貼調查案實地核查后報告》;2011年1月28日,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產業(yè)損害實地核查后提交的更正材料》。

  7. 信息公開

  根據《產業(yè)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四條關于公開信息及送交信息查閱室的規(guī)定,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均已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系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復印全部公開信息。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收回的調查問卷答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確定的本案調查范圍及被調查產品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yè)。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三、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和中國國內產業(yè)

 。ㄒ唬﹪鴥韧惍a品的認定。

  根據被調查產品范圍中對被調查產品理化指標的描述,本案被調查產品應達到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未達到該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不屬于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十二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關于同類產品認定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和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質量指標、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銷售區(qū)域、價格等因素進行了考察,調查證據顯示:

  1.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與被調查產品的外觀相同,均為白色粉狀物。兩者的物理和化學特性沒有區(qū)別,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溫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殘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質量指標基本相同,均符合我國國家標準(GB/T 8884/2007)規(guī)定的優(yōu)級品和一級品標準。包裝形式也基本相同,袋裝產品采用紙塑復合袋、塑編袋及紙質閥口袋,規(guī)格以25千克/袋為主;散裝產品一般由罐車或集裝箱運輸。

  2.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與被調查產品所采用的生產工藝流程基本相同,原材料均為馬鈴薯,均包括原料清洗、粉碎、汁水及蛋白分離、纖維與淀粉乳分離、淀粉乳洗滌及提純、脫水、干燥、成品包裝等工序;主要設備也基本相同,均包括除草、除石機及清洗機,銼磨機,脫汁旋流器組或臥式離心機,離心篩組,精制旋流器組或立式離心機組,真空吸濾機或刮刀離心機,氣流干燥機組等,并且國內生產企業(yè)的馬鈴薯淀粉加工技術和主要設備多自歐洲引進。

  3.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與被調查產品用途基本相同,均廣泛應用于食品、醫(yī)藥、石油化工、造紙、紡織、飼料、發(fā)酵、鑄造、建材等各工業(yè)領域;在我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

  4.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渠道基本相同,均包括直銷和分銷等方式,銷售區(qū)域也均集中在我國沿海地區(qū)和各大中心城市;兩者的客戶群體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戶互相重合,這部分下游企業(yè)既使用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也同時使用被調查產品;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價格總體變化趨勢與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總體變化趨勢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與被調查產品之間基本的物理和化學特性沒有區(qū)別,產品外觀、包裝、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市場區(qū)域、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價格總體變化趨勢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在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提出,由于原料馬鈴薯淀粉含量和產季時長存在差別,中國國內生產的馬鈴薯淀粉與歐盟馬鈴薯淀粉的顆粒尺寸存在差異。

  法國羅蓋特公司在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存在某些差別,主要體現在被調查產品具有更高的微生物質量,并稱法國羅蓋特公司的產品質量比中國標準中的優(yōu)級品更高。

  調查機關認為:

  1.按照《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認定同類產品時,全面考察了物理和化學特性、質量指標、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銷售區(qū)域、價格等多方面因素,對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與被調查產品之間的相似性、可比性、可替代性進行了綜合評估;

  2.調查證據顯示,原料馬鈴薯淀粉含量和產季時長的差異并不會造成馬鈴薯淀粉質量上的差異,馬鈴薯淀粉顆粒尺寸也不是界定產品類別的實質性指標;

  3.中國國家標準中列明的各項指標是相應等級產品應達到的基本標準,而非最高標準。調查證據顯示,國內生產的達到同等理化指標標準的馬鈴薯淀粉產品和被調查產品均有部分指標優(yōu)于國家標準,且某些指標國內產品優(yōu)于被調查產品,某些指標被調查產品優(yōu)于國內產品,但兩者均滿足國家標準的相應要求,具有相同的用途和重合的客戶群體,因此上述差異不構成實質性差別;

  4.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在其提交的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明確承認,中國新建工廠和歐洲工廠在技術和機器設備的使用上沒有差別,所生產的馬鈴薯淀粉可以與歐洲工廠相比;在中國市場,來自荷蘭和德國艾維貝的馬鈴薯淀粉與中國生產商的馬鈴薯淀粉產品相互競爭。法國羅蓋特公司在實地核查過程中也向調查機關確認,在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的主要應用領域食品行業(yè)中,中國生產者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中優(yōu)級品和一級品標準的馬鈴薯淀粉與被調查產品可以替代使用,兩者在市場上存在競爭關系。

 。ǘ﹪鴥犬a業(yè)的認定。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yè)范圍進行了審查。

  現有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本案中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15家國內生產者的同類產品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十三條關于國內產業(yè)認定的規(guī)定,可以代表國內產業(yè)。本案裁決依據的國內產業(yè)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上述15家國內生產者問卷答卷企業(yè)。

  四、補貼和補貼金額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應訴各方無異議情況下,調查機關決定以17年作為本案一次性補貼利益的調查和分攤期,即對補貼調查期內及之前16年中可能給應訴公司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展開調查。

  調查問卷要求,應訴公司及其符合條件的關聯(lián)公司均應填答問卷,法國羅蓋特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分別遞交補貼答卷。其中,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聲稱,其為荷蘭艾維貝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僅負責生產,其生產的產品全部由其母公司荷蘭艾維貝公司以荷蘭艾維貝公司名義進行銷售。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雖然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但其僅負責生產,實質上為荷蘭艾維貝公司的一個生產部門。調查機關決定在計算從價補貼率時將荷蘭艾維貝公司及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合并計算,并最終適用同一從價補貼率。在調查中,調查機關依據獲得補貼利益的產品范圍分攤補貼項目的利益。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的主張和證據、歐盟及其成員國答卷和各應訴公司答卷,對各補貼項目作如下認定:

  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補貼

  申請人主張,根據歐盟理事會第1868/94條例和第1234/2007條例,歐盟在配額范圍內,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補貼,補貼金額為每噸馬鈴薯淀粉22.25歐元。歐盟提供該補貼的前提是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已經按照歐盟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采購價格支付了購買淀粉馬鈴薯的費用。申請人認為,歐盟對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補貼構成了《反補貼條例》項下的可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財政資助的認定

  調查機關發(fā)現,馬鈴薯淀粉為歐盟共同農業(yè)政策的扶持產品。根據《關于建立谷物共同市場組織的規(guī)定》(歐共體理事會第2727/75條例),歐共體在1975年即決定對馬鈴薯淀粉提供生產資助。根據歐盟答卷,為控制由該資助所導致的淀粉產量增長,歐盟從1995/1996農事年開始引進馬鈴薯淀粉生產配額機制,并規(guī)定只有在配額范圍內生產的馬鈴薯淀粉才可獲得資金資助。歐盟理事會第1234/2007條例第95a款明確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資金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噸馬鈴薯淀粉22.25歐元。

  根據《關于共同農業(yè)政策財政支出的規(guī)定》(歐盟理事會第1290/2005條例),歐盟決定建立歐盟農業(yè)擔;鸷蜌W盟農業(yè)發(fā)展基金。其中,歐盟農業(yè)擔;鹭撠煼龀洲r戶的財政支出,還負責通過價格干預和出口補貼干預農產品市場,歐盟農業(yè)發(fā)展基金則負責農村發(fā)展項目的財政支出。根據歐盟答卷,在本案調查期內,歐盟通過歐洲農業(yè)擔保基金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資金資助,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于歐盟財政預算。歐盟理事會第73/2009條例附件十二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目下歐盟給予淀粉馬鈴薯生產商的補貼預算總金額和各成員國的分配金額。據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資金資助,資助資金來源于歐盟財政預算。

  關于該項目的實施,答卷顯示,歐盟負責制定實施該項目的整體法律框架,包括各成員國實施該項目時的具體執(zhí)行規(guī)則,還負責現場檢查成員國對有關法律要求的遵守情況。成員國負責按照歐盟法律具體實施該項目,包括接受申請、審核是否符合資助條件、現場檢查和撥付資助資金等方面。歐盟還指出歐委會中管理馬鈴薯淀粉行業(yè)的部門是農業(yè)與農村發(fā)展總局,并提供了有關成員國具體實施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名單。根據答卷,法國服務與支付局是法國該項目的主管部門;荷蘭經濟、農業(yè)和創(chuàng)新部、荷蘭耕種產品主要委員會、荷蘭全國規(guī)定執(zhí)行服務部、通用檢查服務部是荷蘭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該項目的政策、總體性管理、撥付資助和現場檢查企業(yè)等方面。在答卷中,歐盟(德國政府部分)未提供主管部門的具體名稱,只表示各州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該項目的檢查和付款。據此,根據上述答卷內容,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本項目由歐盟和成員國的政府部門根據歐盟法律共同管理實施。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認為,在該項目下,歐盟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資金資助,該項目資金來源于歐盟財政預算,且該項目由歐盟和成員國的政府部門依據歐盟法律共同管理實施。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出口國(地區(qū))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以撥款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構成財政資助。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在該項目下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的資助符合上述規(guī)定,構成財政資助。

  專向性的認定

  根據歐盟答卷,歐盟理事會第1234/2007條例第95a款明確規(guī)定向符合條件的歐盟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該項目下資助。關于獲得資助的具體條件,歐委會第571/2009條例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1)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每年須基于配額與淀粉馬鈴薯種植者簽訂種植合同,以防止其超出配額范圍生產;(2)淀粉馬鈴薯種植者出售給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淀粉馬鈴薯的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3)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按照不低于歐盟委員會制定的工廠交貨最低價格向淀粉馬鈴薯種植者購買淀粉馬鈴薯(注:歐盟第1234/2007號條例第95a(2)條規(guī)定,生產1噸淀粉所需耗用的馬鈴薯的最低價格為178.31歐元/噸);(4)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如未按照最低價格進行收購或超出種植合同范圍進行收購,將受到制裁。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由出口國(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某些企業(yè)、產業(yè)獲得的補貼具有專向性。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向特定產業(yè),即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該項目下資助,符合上述規(guī)定,具有專向性。

  補貼利益的確定

  在答卷中,法國羅蓋特公司表示已就2009年采購的全部淀粉馬鈴薯,按照轉化為淀粉的噸數和每噸淀粉22.25歐元的標準獲得該項目下資助,其中包括向中國出口的馬鈴薯淀粉。荷蘭艾維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其在荷蘭和德國生產的所有馬鈴薯淀粉均按照歐盟法定標準獲得資助。同時,兩家應訴公司還在答卷中說明了其關于該項目下資助的賬務處理方法。據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在該項目下提供的資金資助增加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現金收入,降低了馬鈴薯淀粉的生產成本,使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獲得了利益。

  歐盟和兩家應訴公司在答卷中均主張,雖然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獲得了該項目下的資助,但其需向淀粉馬鈴薯種植者支付較高的淀粉馬鈴薯最低價格,因此,該項目是對馬鈴薯最低價格的補償,而非補貼。對此,調查機關在原始問卷和補充問卷中,均要求歐盟和應訴公司就該項目的資助目的提供證據材料,但歐盟和應訴公司始終未能提供表明該項目目的是補償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較高的原材料價格的證據材料。因此,調查機關認為,首先,該主張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

  其次,在審查答卷的過程中,調查機關發(fā)現,歐盟和應訴公司答卷均主張該項目下資助是用于補償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較之谷物淀粉生產商的不利地位。歐盟答卷指出,“較之谷類淀粉生產商,用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將據其配額獲得一定的額外補價以抵消一定的結構性損失(副產品銷售更少,制造周期更短,治理污染費用高等)!睔W盟補充答卷再次表示,“谷物淀粉生產商不能獲得淀粉生產補貼。谷物淀粉整年都可以生產,而馬鈴薯淀粉工廠只能在收獲后的某些月份中進行生產,這是因為馬鈴薯無法長期保存而不壞。此外,谷物淀粉生產的附加產品比馬鈴薯淀粉生產的附加產品有更高的價值。這是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能獲得淀粉生產補貼的原因!焙商m艾維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在歐盟谷物市場管理中淀粉馬鈴薯傳統(tǒng)上是與玉米掛鉤的;20多年前,經營馬鈴薯淀粉工廠與經營玉米淀粉工廠相比被認為存在差異,差異主要在于馬鈴薯淀粉的生產時間較短,因為淀粉馬鈴薯的收獲和儲存期都是有限的;在一年中的很大一部分時間里,馬鈴薯淀粉工廠是閑置的;其他差異還在于與玉米相比,淀粉馬鈴薯的副產品收入更低,而污水處理成本更高;因此,歐盟設立了一項‘平衡津貼’,按每噸淀粉22.25歐元提供”。據此,調查機關認為,根據上述主張和現有證據材料,該項目下資助是對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較之谷物淀粉生產商所面臨的不利地位的補償,而非答卷所主張的對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所支付的較高的原材料價格的補償。

  再次,在審查答卷的過程中,調查機關還發(fā)現,歐盟已設立其他兩項補貼,即授予歐盟內淀粉使用者的馬鈴薯淀粉生產返款和授予歐盟淀粉出口商的出口返款,對由歐盟共同農業(yè)政策所導致的淀粉原材料的高采購價格進行補償。對于設立該兩項補貼的目的,歐盟在答卷中解釋為,由于對淀粉馬鈴薯種植者的支持措施導致歐盟生產的馬鈴薯淀粉的價格上漲,歐盟下游加工業(yè)如采購馬鈴薯淀粉,則需要比歐盟外同行業(yè)支付更高的價格,因此,歐盟向馬鈴薯淀粉使用者提供生產返款以彌補歐盟的高原材料價格;同時,也向出口的馬鈴薯淀粉提供出口返款。歐盟答卷明確表示,“該兩項返款都根據歐盟和世界市場之間的淀粉原材料的價差定期確定!笨梢姡颂幍闹С执胧┦侵傅矸垴R鈴薯的最低價格政策,歐盟設立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表面上降低了歐盟淀粉的銷售價格,但如歐盟答卷所述“歐盟淀粉的高價格是由高淀粉原材料價格所致”,歐盟設置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項目本質上是對歐盟較之世界市場的淀粉原材料的高價格的補償。經審查,調查機關還發(fā)現,由于共同農業(yè)政策的多次改革,歐盟農產品的價格已接近世界市場價格,無發(fā)放上述兩項補貼的必要,因此,2006年9月以來歐盟未提供過生產返款,2008年11月以來歐盟未提供過出口返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9月和2008年11月之前,歐盟提供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而且,歐盟當時還同時提供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補貼,且其資助標準從1998年至今未發(fā)生改變,均為每噸淀粉22.25歐元。據此,調查機關認為,三項補貼之前同時存在,如果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補貼是對高淀粉原材料價格的補償,歐盟就無需設置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對其進行再次補償,該項目是補償最低價格的主張與歐盟關于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的答卷內容存在矛盾。而且,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補貼的資助標準一直固定,從未與世界市場價格掛鉤,其資助的目的也應未發(fā)生改變,因此,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補貼不應是對淀粉原材料高價格的補償,正如本裁決前一部分所論述的,該項目應該是為補償馬鈴薯淀粉生產商較之谷物淀粉生產商所面臨的不利地位。調查機關還要進一步指出,既然歐盟不再提供生產返款和出口返款是由于歐盟與世界市場價格已經接近,那么歐盟和應訴公司的前述主張則更不成立,因為接近世界價格的歐盟淀粉原材料價格已再無補償的必要。

  此外,調查機關認為,遵循淀粉馬鈴薯的最低采購價格是公司在歐盟共同農業(yè)政策下生產馬鈴薯淀粉的必要支出,無論該項目下資助是否在結果上能夠達到補償公司高原材料采購價格的效果,該項目均使得公司獲得資助資金,收入增加,進而獲得利益。而且,根據 《反補貼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撥款形式提供的補貼,補貼金額以企業(yè)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公司在該項目下獲得的補貼金額,即利益額,為其實際收到的資助金額。因此,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支出的所謂高原材料成本與公司在該項目下是否獲得利益以及利益額的認定并不相關。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認為,歐盟對于該項目的資金資助增加了馬鈴薯淀粉生產企業(yè)的收入,降低了被調查產品的成本,進而使其獲得利益。調查機關以公司在調查期內在該項目下獲得的資助數額除以其馬鈴薯淀粉生產數量,得到公司單位馬鈴薯淀粉在該項目下獲得的利益額,再除以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銷售被調查產品的CIF價格,計算得到法國羅蓋特公司在該項目下的從價補貼率為6.56%,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在該項目下的從價補貼率為6.25%。

  淀粉馬鈴薯種植者補貼

  申請人主張,根據歐盟理事會第1782/2003條例和第73/2009號條例,歐盟向淀粉馬鈴薯(以下稱馬鈴薯)種植者提供補貼。補貼金額以生產一噸馬鈴薯淀粉為基數進行計算,一噸馬鈴薯淀粉的補貼金額為66.32歐元。馬鈴薯種植者的補貼僅限于配額制度下馬鈴薯種植者與淀粉生產商簽署種植采購合同范圍內的馬鈴薯。針對種植采購合同,歐盟第571/2009號條例(馬鈴薯淀粉配額的實施細則)要求種植采購合同應當包括:(1)淀粉生產商按照不低于歐盟委員會制定的工廠交貨最低價格向種植者購買馬鈴薯(注:歐盟第1234/2007號條例第95(2)條規(guī)定,生產1噸淀粉所需耗用的馬鈴薯的最低價格為178.31歐元/噸);(2)基于配額,簽訂種植采購合同;(3)種植者出售給淀粉生產商的馬鈴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申請人認為,對于該項目,盡管歐盟直接資助對象是淀粉馬鈴薯種植者,但是種種跡象表明馬鈴薯淀粉也能從該項目下獲得利益。

  財政資助的認定

  根據歐盟答卷,歐盟于1992年首次對馬鈴薯的交易設定最低價格,自1993/1994農事年開始,歐盟決定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資金支持。根據歐盟理事會第1868/94條例,歐盟于1995年引進馬鈴薯淀粉配額機制。在馬鈴薯淀粉的配額機制下,當馬鈴薯種植者在以歐盟設定的最低價格以上的價格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馬鈴薯時,可以獲得歐盟提供的資金支持。因此,由于配額機制和最低價格的存在,使作為生產馬鈴薯淀粉主要原材料的馬鈴薯不同于一般的食用馬鈴薯或加工用馬鈴薯,其種植數量和成交價格均受到歐盟法律和政策的嚴格管理和控制。歐盟理事會第1782/2003條例第93條表示,“建立的援助應針對生產用于制作淀粉的馬鈴薯的農民。該金額適用于制造一公噸淀粉需要的馬鈴薯量。它應:

  1、在適用第71條的情況下,在2004至2005市場銷售年度,為110,54歐元。

  2、從2005至2006年市場銷售年度起,為66,32歐元!

  2009年,歐盟發(fā)布了歐盟理事會第73/2009條例,取代了第1782/2003條例,其第77和78條款是關于建立該補助的條款,具體規(guī)定為“2009至2011農事年,種植馬鈴薯的農戶將獲得補貼,補貼金額以生產一噸馬鈴薯淀粉為基數進行計算。一噸馬鈴薯淀粉的補貼金額為66.32歐元”。

  根據歐盟答卷,在本案調查期內,歐盟通過歐洲農業(yè)擔;鹣蝰R鈴薯種植者提供資金資助,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于歐盟財政預算。該項目下資助的申請和支付流程為,馬鈴薯種植者向成員國的支付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成員國的支付代理機構經審核后向合格的申請人撥付該項目下資助。此后,支付代理機構的付款數額將由歐洲農業(yè)擔;饍斶給成員國。歐盟理事會第73/2009條例附件十二明確規(guī)定了該項目下歐盟給予馬鈴薯種植者的補貼預算總金額和各成員國之間的分配額。據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資金資助,其資助的資金來源于歐盟的財政預算。

  關于該項目的實施,歐盟在答卷中指出,歐盟負責制定實施該項目的整體法律框架,包括各成員國實施該項目時的具體執(zhí)行規(guī)則,還負責現場檢查成員國對有關法律要求的遵守情況。成員國負責按照歐盟法律具體實施該項目,包括接受申請、審核是否符合資助條件、現場檢查和撥付資助資金等方面。歐盟在答卷還指出歐委會中管理馬鈴薯淀粉行業(yè)的部門是農業(yè)與農村發(fā)展總局,并提供了有關成員國具體實施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名單。根據答卷,法國服務與支付局是法國該項目的主管部門;荷蘭經濟、農業(yè)和創(chuàng)新部、荷蘭耕種產品主要委員會、荷蘭全國規(guī)定執(zhí)行服務部、通用檢查服務部是荷蘭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該項目的政策、總體性管理、撥付資助和現場檢查企業(yè)等方面。但在答卷中,歐盟(德國政府部分)未提供主管部門的具體名稱,只表示各州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該項目的檢查和付款。此外,歐盟答卷指出,所有符合歐盟法律條件的申請人均將獲得補貼,成員國沒有自行決定權。據此,根據上述答卷內容,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本項目由歐盟和成員國的政府部門根據歐盟法律共同管理實施。

  在補充答卷中,歐盟再次確認,歐委會和成員國的主管部門將共同管理該補貼項目,該項目的資金來源于歐盟財政預算。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出口國(地區(qū))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以撥款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構成財政資助。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向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提供資金資助,該項目資金來源于政府預算,并由歐盟和成員國政府部門依據歐盟法律共同管理,符合《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財政資助。

  專向性的認定

  歐盟理事會第1782/2003條例第93條和第73/2009條例第78條均規(guī)定,馬鈴薯種植者的補貼僅限于配額制度下馬鈴薯種植者與淀粉生產商所簽署種植采購合同范圍內的馬鈴薯。針對馬鈴薯種植采購合同,歐盟理事會第571/2009號條例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要求種植采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相關內容:(1)淀粉生產商按照不低于歐盟委員會制定的工廠交貨最低價格向種植者購買馬鈴薯;(2)基于歐盟委員會確定的配額,簽訂種植采購合同;(3)種植者出售給淀粉生產商的馬鈴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

  調查機關認為,上述歐盟的法律規(guī)定均表明,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馬鈴薯種植者,才有資格申請該項目下的補貼。

  此外,根據各應訴公司答卷,調查機關發(fā)現,向荷蘭艾維貝公司提供馬鈴薯的種植者主要為作為公司股東的荷蘭或德國的農場或農民;向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提供馬鈴薯的種植者既包括荷蘭艾維貝公司股東,也包括與公司簽訂供貨協(xié)議的農民;向法國羅蓋特公司提供馬鈴薯的種植者除公司自有的農場外,其余均為獨立于公司之外的農戶。而且,艾維貝公司在答卷中進一步說明,“淀粉馬鈴薯僅在世界上的幾個地區(qū)種植,馬鈴薯不適于長途運輸,淀粉馬鈴薯沒有可供比較的國際報價”;“淀粉馬鈴薯不可能來自歐盟地區(qū)之外,因為運輸含水量很高的馬鈴薯超過100至200公里的費用相當高;歐盟淀粉馬鈴薯的唯一購買者是淀粉工廠,馬鈴薯淀粉工廠只能采購產季前簽約范圍內的淀粉馬鈴薯,在市場上購買淀粉馬鈴薯是明令禁止的,周邊鄰國也不存在可出口歐盟的淀粉馬鈴薯的生產。”

  調查機關認為,上述事實表明由于馬鈴薯的自身特點和歐盟關于該項目的補貼條件,獲得本項目下資助的對象,只能是位于歐盟內與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簽訂種植采購合同的馬鈴薯種植者。

  因此,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由出口國(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某些企業(yè)、產業(yè)獲得的補貼具有專向性。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歐盟在該項目下對符合條件的馬鈴薯種植者提供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補貼利益的認定

 。ㄒ唬R鈴薯種植者在該項目下獲得利益

  對于馬鈴薯種植者在該項目下獲得的利益情況,調查機關在原始問卷中要求歐盟提供農民在該項目下獲得的具體資助金額,但歐盟原始答卷只表示“歐盟委員會沒有關于農民的信息”,而未提供。對此,調查機關繼續(xù)向歐盟發(fā)出補充問卷,請有關成員國政府確認本案應訴公司生產的淀粉所對應的馬鈴薯是否均按每噸淀粉66.32歐元的標準獲得資金資助,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在補充答卷中,歐盟(法國政府部分)并未明確回答該問題,而只表示,“法國當局不掌握這些文件”;歐盟(德國政府部分)雖然未提供證明文件,但明確表示“艾維貝公司德國馬鈴薯淀粉工廠2009年在配額范圍內生產的淀粉量中,凡是符合補貼條件的,每噸均獲得了歐盟法律規(guī)定的補貼金額”;歐盟(荷蘭政府部分)未明確回答該問題,也未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另一方面,在審查答卷的過程中,調查機關發(fā)現本案存在應訴公司股東本身為馬鈴薯種植者或者應訴公司自身擁有馬鈴薯種植農場的情況,應訴公司對種植者在該項目下的受益情況較為了解。荷蘭艾維貝公司在答卷中表示,通常供應馬鈴薯的農民會收到該項目下資助,只要遵守歐盟(環(huán)境法)法規(guī)的要求。荷蘭艾維貝公司還在答卷中表示,本項目實際資助金額的比例有所下調。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歐盟理事會第73/2009條例明確規(guī)定,“2009-2011農事年,種植馬鈴薯的農戶將獲得補貼,補貼金額以生產一噸馬鈴薯淀粉為基數進行計算,一噸馬鈴薯淀粉的補貼金額為66.32歐元” 。歐盟答卷也明確表示按照歐盟法律管理和實施該項目。而且,歐盟答卷(德國政府部分)也已經確認符合條件的應訴公司所使用的馬鈴薯已按歐盟法律規(guī)定的補貼金額獲得資助,應訴公司答卷也均表示用于生產馬鈴薯淀粉的馬鈴薯通常會收到該項目下資助。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本案應訴公司在配額范圍內生產的馬鈴薯淀粉所使用的馬鈴薯,只要符合歐盟有關條件(簽訂種植合同范圍內的馬鈴薯和符合歐盟環(huán)境要求),均按照歐盟理事會第73/2009條例的標準獲得該項目下資助。關于馬鈴薯種植者實際獲得資助的標準是否略低于一噸淀粉66.32歐元的標準,由于荷蘭艾維貝公司未就該主張?zhí)峁┳C明文件,歐盟在調查機關兩次問卷要求下也均未提供實際撥付金額的具體情況,因此,調查機關對此無法予以證實。而且,調查機關認為,即使資助標準可能略低于一噸淀粉66.32歐元,也無法否定歐盟馬鈴薯種植者獲得該項目下利益的事實,種植者實際獲得的利益額也應接近于該法定標準。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撥款形式提供的補貼,補貼金額以企業(yè)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調查機關認為,歐盟對于該項目的資助增加了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進而使其獲得利益,種植者獲得的利益額可能等于或略低于每噸馬鈴薯淀粉66.32歐元的標準。

 。ǘ┰擁椖肯沦Y助是否導致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獲得利益的分析

  經上述分析,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在該項目下,歐盟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財政資助,該項目具有專向性,且馬鈴薯種植者從中獲得了利益,因此,該項目構成了《反補貼條例》項下一項具有專向性的補貼項目,且該項目屬于歐盟內的補貼項目。

  根據歐盟和應訴公司答卷,調查機關認為,馬鈴薯是馬鈴薯淀粉的主要原材料,其采購價格也是生產馬鈴薯淀粉的主要成本,如果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從該項目下資助中獲得利益,那么將對馬鈴薯淀粉產生較大影響。關于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是否在該項目下獲得利益,應訴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即使調查機關認定馬鈴薯種植者獲得了補貼,但是此項補貼的受益者是馬鈴薯種植者,而非馬鈴薯淀粉生產商。

  針對該主張,調查機關對現有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但發(fā)現該項目的立法目的、授予條件以及實際效果均表明,歐盟提供該項目均針對馬鈴薯淀粉,該項目影響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對其原材料淀粉馬鈴薯的采購支出,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從該項目下資助中獲得利益,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該項目的立法目的來看,歐盟設置該項目是為了保證馬鈴薯淀粉與谷類淀粉競爭。根據歐盟答卷,馬鈴薯淀粉是谷類淀粉的直接競爭對手。由于使用馬鈴薯生產的淀粉直接與使用谷類生產的淀粉競爭,必須采取措施保證平等地對待兩種原材料,這是歐共體第1766/92條例引進馬鈴薯的最低價格及給予馬鈴薯種植者援助的原因。因此,調查機構認為,該項目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持馬鈴薯淀粉產量穩(wěn)定的前提下,確保其能夠與谷類淀粉競爭,該項目是針對馬鈴薯淀粉的。

  其次,從該項目資助標準的基礎來看,該項目也是針對馬鈴薯淀粉的。根據歐盟答卷,歐盟法律規(guī)定以馬鈴薯淀粉單位產量為基數提供馬鈴薯種植者補貼,而不是以馬鈴薯單位產量為基數。調查機關認為,從其圍繞馬鈴薯淀粉設定補貼標準的做法看,其立法目的并非是為了增加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而是為了使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保持穩(wěn)定。

  自1993/1994年度以來,歐盟為馬鈴薯設定的最低限價和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的補貼金額經歷過幾次調整,其具體情況可見表一:

  表一:淀粉馬鈴薯種植者收入變化情況表

  

年度
 最低支付價格

(歐元)
 補貼金額

(歐元)
 種植者獲得的收入

(歐元)
 
1993/1994
 208
 40
 248
 
1994/1995
 190
 56
 246
 
1995/1996-1999/2000
 176
 86.94
 262.94
 
2000/2001
 194.05
 98.74
 292.79
 
2001/2002-2003/2004
 178.31
 110.54
 288.85
 
2004/2005
 178.31
 110.54
 288.85
 
2005/2006-2011/2012
 178.31
 66.32
 244.63
 


  表一列出了該項目實施以來馬鈴薯種植者收入的構成和變化。調查機關發(fā)現,自該項目設立以來,淀粉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并沒有大幅增加。特別是2000年以后,收入基本保持穩(wěn)定。自2005年至2006年度開始,歐盟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的補貼金額從110.54歐元下降到66.32歐元,其原因在于歐盟將其補貼金額的40%納入共同農業(yè)政策項下的單一支付計劃中(根據歐盟答卷,單一支付計劃是對有資格參與生產脫鉤的農場的收入支持,其申請者能不受其谷物產量影響就獲得一定程度的支持,前提是與土地資格、農民、環(huán)境等相關的法律得到嚴格的遵守),而淀粉馬鈴薯最低價格仍維持在以前的水平。馬鈴薯種植者的實際收入并未減少。由此可見,歐盟的立法目的并非為了增加淀粉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而是保證馬鈴薯種植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以保持其種植馬鈴薯的積極性,否則,馬鈴薯種植者將轉而種植其他農產品。而且,由于該項目下資助的淀粉馬鈴薯只用于馬鈴薯淀粉的生產,歐盟保證馬鈴薯種植者收入穩(wěn)定而不轉種其他農產品,也是為了保證馬鈴薯淀粉生產有穩(wěn)定的原材料供應。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再次,從該項目的實際效果來看,歐盟向馬鈴薯種植者提供資金支持,實質降低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支付成本。如上分析,馬鈴薯種植者的收入由兩部分組成,包括馬鈴薯淀粉生產商支付的交易價格和歐盟提供的補貼金額。在其收入保持穩(wěn)定的前提下,歐盟對補貼金額的增加即降低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支付價格,也即降低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成本,這一變化同樣可以反映在表一中。因此,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在實質上接受了該項目下的補貼利益。

  綜上分析,調查機關認為,歐盟提供該項目均針對馬鈴薯淀粉,該項目影響了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對其原材料馬鈴薯的采購支出,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從該項目下資助中應該獲得利益。

 。ㄈR鈴薯淀粉生產商從該項目下資助中獲得利益額的確定

  對于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從該項目下資助中獲得的利益額,調查機關試圖通過比較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馬鈴薯實際采購價格與歐盟同等條件下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是,歐盟答卷和應訴公司答卷顯示,在歐盟共同農業(yè)政策下,歐盟對馬鈴薯淀粉的產量通過配額制度進行限制,對淀粉馬鈴薯的采購價格實行最低價格政策,對馬鈴薯淀粉生產和淀粉馬鈴薯種植提供補貼。調查機關認為,這些事實表明,在政府的前述干預措施下,歐盟內部并不存在一個真正市場化的、未受政府干預的淀粉馬鈴薯的市場價格。這一點在答卷中也得到了歐盟和應訴公司的確認,其均表示歐盟內部不存在淀粉馬鈴薯的市場價格,歐盟并不存在公開的馬鈴薯自由交易市場,馬鈴薯也沒有國際市場價格。而且,調查機關認為,對于答卷認為可與馬鈴薯淀粉相互替代的玉米淀粉的原材料市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預情況。因此,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基于前文分析,以歐盟在該項目下對馬鈴薯種植者的資助標準與歐盟法律規(guī)定的馬鈴薯最低采購價格之和,即歐盟法律所保障的馬鈴薯種植者的最低收入,作為歐盟同等條件下的馬鈴薯市場價格。如前文,該項目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馬鈴薯種植者獲得穩(wěn)定的收入,并降低馬鈴薯淀粉生產商的采購成本。如果歐盟不通過該項目對農民提供部分收入,農民的全部收入只能通過銷售馬鈴薯取得,即農民的全部收入均將轉化為馬鈴薯淀粉生產商對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但調查機關希望指出,此處本項目資助和最低采購價格之和,只是歐盟共同農業(yè)政策綜合考慮有關情況所確定的歐盟農民最低收入標準。在無政府干預的情況下,種植者通過市場銷售行為所獲得的收入應該高于此最低收入,否則將放棄該項生產活動。本案應訴公司馬鈴薯的實際采購價格高于最低價格的事實也說明了此點。而種植者放棄馬鈴薯種植的后果是導致馬鈴薯淀粉原材料供應量的減少,從而會導致馬鈴薯采購價格的上漲。

  調查機關以前述暫認定的歐盟同等條件下的馬鈴薯市場價格,與應訴公司采購馬鈴薯的實際支出進行比較,將比較后的差異額作為應訴公司在該項目下獲得的利益額,除以其馬鈴薯淀粉生產數量后,得到公司單位馬鈴薯淀粉在該項目下獲得的利益額,再除以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銷售被調查產品的CIF價格,計算得到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玲薯淀粉工廠在該項目下的從價補貼率為4.94%。按照調查機關的前述認定方法,法國羅蓋特公司未從該項目下獲得利益。

  法國污水處理設備投資補貼

  申請人主張,根據網站公開信息,法國羅蓋特公司于2007年8月在維克蒙工廠新建污水處理廠,當地的水資源管理署對羅蓋特公司的投資給予了補貼。申請人認為,水資源管理署對法國羅蓋特公司的補貼構成了《反補貼條例》項下的可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

  財政資助的認定

  根據歐盟答卷(法國政府部分)和法國羅蓋特公司答卷,2007年,羅蓋特公司利用阿圖瓦-庇卡底水資源管理署(以下簡稱,管理署)提供的投資補貼在維克蒙工廠修建了一個凈化廠,其目的是減少公司向索姆河排放的氮含量,以及減少土地中污水殘余物的鉀含量。管理署援助的金額為項目總投資的30%,資金已于2006至2009年分批撥付法國羅蓋特公司。

  歐盟答卷(法國政府部分)還顯示,管理署依據法國第64-1245號法規(guī)設立,是法國生態(tài)、能源、可持續(xù)發(fā)展和海洋部下屬的一個公共執(zhí)行機構,負責按照歐盟及法國法律,在其轄區(qū)內對水資源進行保護和防止污染。法國第66-700號法規(guī)授權管理署向符合條件的六大類項目提供資金援助,本項目屬于其中的“防治傳統(tǒng)污染”類項目。鑒此,現有的證據材料顯示,法國政府通過法律明確授權政府的公共執(zhí)行機構,即管理署,提供該項目下資助。

  歐盟答卷(法國政府部分)和法國羅蓋特公司在原始答卷中主張,該項目下資助的具體形式為可轉換成贈款的墊款,目前墊款尚未正式轉變成贈款,能否轉變成贈款取決于管理署的審計結果。如果沒有達到要求,已經提供的援助需要全部償還。

  對此,調查機關就管理署關于該類項目的實際管理和審計情況,向歐盟和法國羅蓋特公司發(fā)出補充問卷。但歐盟(法國政府部分)只簡單回答,“審計結論將在2011年1月底正式公布,管理署所有援助均要進行該類審計”,而未對該審計情況、作出該決定考慮的因素等具體問題作出回答。羅蓋特公司在補充答卷中明確指出,“公司從開始建設項目時就完全了解如果審計不合格,墊款將無法轉為贈款,并采取了一切措施滿足管理署提出的各項要求,以避免償還管理署提供的資助!薄皟艋瘡S已于2007年完工!薄2010年9月20日進行了上述審計。”

  而且,在之后調查機關發(fā)放的第二次補充問卷中,歐盟(法國政府部分)和羅蓋特公司均表示,該項目審計結束,審計結果是合格的。

  鑒此,調查機關認為,由于歐盟答卷未按照調查機關要求回答有關問題,使得調查機關無法了解管理署實際管理和審計該類項目的情況。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鼓勵法國羅蓋特公司在維克蒙工廠投資新建凈化廠,從而減少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是管理署是對公司提供該項援助的根本目的。援助并不是為了向法國羅蓋特公司提供貸款,緩解其資金壓力,公司答卷已明確表示其資金狀況良好,援助本質上是為了通過提供投資贈款而吸引公司建設凈化廠。調查機關還發(fā)現,援助采用的“可轉換成贈款的墊款”形式,只是管理署預先警告公司不按要求使用援助資金將導致的不利后果的手段,以保證援助資金按照管理署要求使用。如果達不到管理署的要求(不將援助資金挪作它用以及援助項目符合環(huán)保方面的要求),公司需要償還已經撥付的援助資金。而且,管理署在項目完工運行一段時間后所進行的審計,也是對援助資金符合管理署援助要求的進一步程序保證。援助對象了解管理署將通過審計程序確定是否符合援助要求,如果審計不合格須償還援助資金,為獲取最大利益,援助對象會采取措施盡力達到管理署的要求。事實上,管理署確實達到了目的,公司已表示“從開始建設凈化廠時就了解管理署的有關要求,并采取了一切措施滿足管理署提出的各項要求,以避免償還管理署提供的資助”。因此,調查機關認定,管理署提供該項目下資助的目的并不是貸款,而是投資贈款,管理署采取“可轉換成贈款的墊款”的形式和審計程序只是保證援助項目符合管理署要求的手段,該項援助本質上屬于贈款類投資補貼。

  此外,歐盟答卷(法國政府部分)和法國羅蓋特公司還在答卷中主張,管理署沒有受到國家任何補貼,在財政上完全獨立,其80% 的收入來自于其征收的稅費,其余收入來自于其提供貸款的償還。為了解管理署資金來源的詳細情況,調查機關向歐盟發(fā)出補充問卷。在答卷中,歐盟(法國政府部分)未回答調查機關的任何具體問題,如稅費種類和征收標準,收費是否通過政府文件予以規(guī)定,繳納稅費是否為強制義務,管理署最初資金來源,所提供貸款是否也來源于征收的稅費,其他資金來源等,而只簡單重復了前述主張。

  鑒此,調查機關認為,由于歐盟答卷未按照調查機關要求回答有關問題,使得調查機關無法了解管理署資金來源的詳細情況。而且,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發(fā)現,在管理署稅費的征收依據上,法國國家法律授權征收該稅費,且法律對管理署稅費的征收總額、征收對象、征收內容、稅費基礎、稅費率和財政監(jiān)控作出了規(guī)定。在管理署稅費的征收、監(jiān)管和糾紛解決主體上,該稅費的征收主體是管理署,為法國的政府公共執(zhí)行機構,且管理署按照法國1935年10月25日頒布的法令受到法國經濟財政總體監(jiān)控團的財政監(jiān)控,由法國行政法院負責處理關于管理署稅費的訴訟糾紛。而且,在內容上,該稅費包括水污染、集水網的現代化、污染物排放、水資源取樣、枯水期的蓄水、河道上的障礙及水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等具體費用,屬于公共資源使用費、罰款、公共設施建設費、專利權使用費類收費,具有政府行政收費的性質。此外,調查機關還注意到,答卷也將有關收費稱為“稅費”。因此,調查機關認為,從管理署稅費的征收依據和征收、監(jiān)管和糾紛解決主體以及稅費的具體內容等方面來看,管理署征收的稅費屬于政府行政類收費,屬于政府財政資金。對于其余20%來自于貸款償還的部分,調查機關認為,由于管理署借出的貸款也應來自于其所征收的稅費,因此,該部分收回的貸款也應屬于政府財政資金。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認為,法國法律明確授權管理署提供贈款類投資補貼,管理署是該項目的主管機關,屬于國家公共執(zhí)行機構,援助資金來源于政府行政類收費,屬于政府財政資金。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出口國(地區(qū))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以撥款、貸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構成了財政資助。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管理署在該項目下向法國羅蓋特公司提供的資助符合上述規(guī)定,構成了財政資助。

  專向性的認定

  為了解管理署關于該類資助的授予對象和授予標準情況,調查機關在原始問卷和補充問卷中多次詢問歐盟關于該項目的授予對象、授予標準、審核程序、是否存在客觀法律標準、實際授予資助情況等方面的多個具體問題,但歐盟(法國政府部分)未對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答復,只簡單表示,“除了維克蒙工廠外,其他有250個排放污染水資源毒性物質的工廠在2002到2007年間從管理署的援助措施中獲益!薄肮芾硎鸬闹饕Y助受益對象,是位于其管轄范圍內的當地公共團體(公社,。。羅蓋特公司這樣的私有企業(yè),同樣也可以享受管理署的資助,但是極為有限!薄 管理署不得隨意確定資助企業(yè)進行環(huán)境項目的金額和性質。由管理署提供的資助金額,從法律角度被規(guī)范,不能夠超過項目總成本的30%。 ”

  鑒此,調查機關認為,由于歐盟未按照調查機關要求全面地回答原始問卷附件一標準問題下的所有問題,也未按照調查機關要求完整地回答補充問卷中的有關問題,使得調查機關無法了解該類資助的授予資格和授予標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而且,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發(fā)現,在2002到2007年間,有250個工廠獲得管理署的援助,而且,管理署對于羅蓋特公司這種私有企業(yè)的援助極為有限。因此,調查機關認為管理署向有限數量的企業(yè)提供了該項目下的資助,羅蓋特公司主要使用了該項目。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條,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考慮受補貼企業(yè)的數量和企業(yè)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予補貼的方式等因素。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管理署在該項目下向法國羅蓋特公司提供的資助符合上述規(guī)定,具有專向性。

  補貼利益的確定

  根據羅蓋特公司答卷,維克蒙工廠是其唯一一家生產馬鈴薯淀粉的工廠,該工廠在生產淀粉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需要處理的污水,為使公司排放污水中的氮和鉀含量達到法律要求,公司在維克蒙工廠建造了凈化廠,公司之前的污染控制裝置已經無法滿足法律的要求。公司答卷還指出“補貼的目的是部分補償為修建生物凈化廠投入的投資成本。”

  鑒此,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由于羅蓋特公司的原有裝置已經無法滿足環(huán)保方面的法律要求,修建凈化廠成為公司馬鈴薯淀粉生產的必要支出,而管理署對于凈化廠的援助減少了公司馬鈴薯淀粉生產的必要支出,被調查產品從管理署對凈化廠的援助中獲得利益。在前述財政資助部分,調查機關初步認定管理署向法羅蓋特公司提供贈款形式的資助。因此,調查機關進一步認為,被調查產品從管理署的該項贈款資助中獲得利益。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撥款形式提供的補貼,補貼金額以企業(yè)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在該項目下管理署對凈化廠的資助為一次性補貼,羅蓋特公司生產的馬鈴薯淀粉從中獲得利益。公司答卷提供的凈化廠折舊攤銷額反映了凈化廠有效使用年限,調查機關以此年限作為本項目利益的分攤期,并以公司答卷提供的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計算得到該項目在調查期內的利益額。調查機關再以法國羅蓋特公司在調查期內的馬鈴薯淀粉產量對該利益額進行分攤,計算得到單位被調查產品應分攤的利益額,再除以在調查期內向中國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CIF價格,計算得到法國羅蓋特公司在該項目下的從價補貼率為1.14%。

  綜上,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分別為:

  法國羅蓋特公司 7.70%

  荷蘭艾維貝公司 11.19%

  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1.19%

  其他歐盟公司 11.19%

  對于其他未應訴的歐盟公司,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可獲得的事實作出從價補貼率的裁定。

  對于其他項目,調查機關暫作如下裁定:

  調查期內未向被調查產品授予利益的項目

  馬鈴薯淀粉出口返款補貼

  荷蘭投資項目補貼

  需要繼續(xù)調查的項目

  法國綠色化工補貼

  五、產業(yè)損害和損害程度

 。ㄒ唬┍徽{查產品進口量及所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來自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7357.47噸、8745.01噸和31597.12噸。2008年比2007年增長18.86%;2009年比2008年增長261.32%。

  2.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所占的份額

  調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來自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2007年為2.44%;2008年為2.80%,比2007年上升0.36個百分點;2009年為9.78%,比2008年上升6.98個百分點。

 。ǘ┍徽{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

  調查證據顯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來自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分別為5296.02元/噸、5298.90元/噸和3158.70元/噸。2008年比2007年上升0.05%,但從2008年6月起持續(xù)下降,2008年12月進口價格較同年6月下降26.04%;2009年比2008年下降40.39%。

  2.國內同類產品價格

  調查證據顯示,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2007年為4644.98元/噸;2008年為4553.45元/噸,比2007年下降了1.97%;2009年為4197.36元/噸,比2008年下降了7.82%。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3.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對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如上所述,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變化趨勢基本一致,調查期內均總體呈下降趨勢。

  初步證據顯示,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2008年與2007年基本持平,2009年較2008年大幅下降40.39%。調查期內,由于原材料、人工、燃料動力等成本上漲,國內同類產品單位銷售成本持續(xù)上升,但受被調查產品進口影響,2008年、2009年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卻分別下降1.97%和7.82%,可見,被調查產品的價格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造成抑制和壓低。初裁前實地核查國內生產者提供的原始訂購合同、調價記錄、最終銷售發(fā)票等材料證明,被調查產品進口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產生明顯影響。

  綜上,現有證據顯示,調查期內,來自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逐年增長趨勢,價格總體下降,所占國內市場份額上升,對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產生了抑制和壓低。特別是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增,進口價格大幅下降,嚴重壓低了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導致國內同類產品未能達到合理的價格水平,產業(yè)盈利水平急劇下降。

 。ㄈ﹪鴥犬a業(yè)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八條及《反補貼產業(yè)損害調查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影響國內產業(yè)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

  1. 市場需求量

  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市場需求量2007年為30.21萬噸;2008年為31.21萬噸,比2007年增長3.30%;2009年為32.29萬噸,比2008年增長3.48%。

  2. 產能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能2007年為38.90萬噸;2008年為42.90萬噸,比2007年增長10.28%;2009年為46.90萬噸,比2008年增長9.32%。

  3. 產量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2007年為16.23萬噸;2008年為18.06萬噸,比2007年增長11.29%;2009年為11.14萬噸,比2008年減少38.30%。

  4. 銷售量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量2007年為12.84萬噸;2008年為13.33萬噸,比2007年增長3.82%;2009年為15.69萬噸,比2008年增長17.69%。

  5. 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市場份額2007年為38.47%;2008年為40.04%,比2007年上升1.57個百分點;2009年為47.71%,比2008年上升7.67個百分點。

  6. 銷售價格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價格2007年為4644.98元/噸;2008年為4553.45元/噸,比2007年下降1.97%;2009年為4197.36元/噸,比2008年下降7.82%。

  7. 銷售收入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收入2007年為59913.83萬元;2008年為61397.51萬元,比2007年增長2.48%;2009年為65791.82萬元,比2008年增長7.16%。

  8. 稅前利潤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稅前利潤2007年為2983.19萬元;自2008年起,國內產業(yè)陷入虧損,2008年和2009年的虧損額分別為1015.53萬元和9421.58萬元。

  9. 投資收益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2007年為1.74%;2008年為-0.50%;2009年為-4.29%,處于調查期內最低水平。

  10. 開工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開工率2007年為41.72%;2008年為42.10%,比2007年上升0.38個百分點;2009年為23.76%,比2008年下降18.34個百分點,處于調查期內最低水平。

  11. 人均年工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就業(yè)人員人均年工資2007年為13847.06元;2008年為17151.31元,比2007年增加23.86%;2009年為16452.63元,比2008年減少4.07%。

  12. 就業(yè)人數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就業(yè)人數2007年為1892人;2008年為2083人,比2007年增加10.10%;2009年為1993人,比2008年減少4.32%。

  13. 勞動生產率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2007年為85.77噸/人;2008年為86.70噸/人,比2007年提高1.08%;2009年為55.91噸/人,比2008年下降35.51%,處于調查期內最低水平。

  14. 期末庫存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期末庫存量2007年為6.86萬噸;2008年為11.33萬噸,比2007年增加65.08%;2009年為6.33萬噸,比2008年減少44.16%。

  15. 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在2007年和2008年均為現金凈流出,流出額分別為4308.95萬元和1946.25萬元;2009年轉為凈流入5326.20萬元。

  16. 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部分國內生產者公司上市計劃和同類產品的擴產、投資項目被迫擱置、延緩或取消,部分國內生產者的銀行信用等級降低,貸款申請被銀行拒絕,股票或債券發(fā)行受挫等。2008年和2009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為負值,投入的資金無法產生相應效益,對下一步投融資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本文來源:商務部網站 )


  (四)國內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

  上述初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需求持續(xù)增長。為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增長,國內產業(yè)產能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增長。2007年至2008年,國內同類產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就業(yè)人數、人均年工資等指標均實現一定程度的增長,開工率、勞動生產率有所上升。但隨著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出現增長,占國內市場份額上升,2008年下半年進口價格持續(xù)下跌,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下降,國內產業(yè)開始出現虧損,投資收益率降為負值。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幅上升,進口價格急劇下降,嚴重壓低了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國內產業(yè)無法消化原材料、人工和燃料動力等成本上漲,虧損進一步擴大,進而被迫減產,產量、開工率、人均年工資、就業(yè)人數、勞動生產率全面下降。受此影響,部分國內生產者公司上市計劃和新建項目被迫擱置、延緩或取消,信用等級被下調,銀行貸款申請遭拒,股票或債券發(fā)行計劃延緩,對未來投融資活動產生負面影響。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

  歐盟駐華代表團在其提交的歐盟評論意見中提出,調查機關應考慮2007年前歐盟馬鈴薯淀粉的進口情況及國內產業(yè)狀況;歐盟評論意見同時引用了2005年歐盟馬鈴薯淀粉向中國出口數量、價格和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數據,主張2009年自歐盟進口未對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本案立案公告明確本案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歐盟駐華代表團提出的2005年有關數據不在本案產業(yè)損害調查期之內。

  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在其提交的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主張,鑒于馬鈴薯淀粉生產具有季節(jié)性的特點,依據產季劃分產業(yè)損害分析期較之以日歷年度進行分析更加客觀、合理。

  調查機關認為,證據顯示,國內馬鈴薯淀粉生產者與歐盟生產者、歐盟內部不同生產者之間的產季時間均存在差異,無法確定一個適用于所有生產者的產季作為分析基礎。在此情況下,日歷年度是一個通用且較為客觀的分析基礎。實地核查過程中,荷蘭艾維貝公司明確表示認同以日歷年度確定產業(yè)損害調查期。

  (五)被調查產品出口地區(qū)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及對國內產業(yè)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影響。

  歐盟是全球馬鈴薯淀粉的主要產地,具有巨大的生產能力。調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歐盟馬鈴薯淀粉年生產能力超過194萬噸,實際年產量與生產能力基本持平,而同期歐盟內部市場需求量僅為每年40萬噸至50萬噸?梢姎W盟馬鈴薯淀粉生產能力遠超過其內部市場需求,具有很強的出口能力。

  初裁前實地核查結果顯示,歐盟生產企業(yè)向來視中國市場為重要出口目標和調節(jié)市場。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數據也顯示,調查期內,3家歐盟生產者被調查產品出口數量在其總銷量中占比較大,向中國出口量逐年增長,且增速高于出口總量增速和向其他國家出口量增速,向中國出口量占出口總量的比例也迅速上升。

  綜上所述,歐盟被調查產品生產能力大,出口能力強,中國是其重要的出口目標和調節(jié)市場,調查期內對中國的出口數量持續(xù)增長,對中國出口占其出口總量比例上升明顯。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可能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進一步影響。

  六、因果關系

 。ㄒ唬┦艿綒W盟補貼支持的被調查產品造成了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

  調查證據表明,受到補貼支持的歐盟馬鈴薯淀粉產業(yè)維持著194萬噸以上的年生產能力,遠超過其每年40至50萬噸的歐盟內部市場需求,具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同時補貼也為被調查產品低價銷售(包括低價出口)提供了前提。初裁前實地核查中歐盟生產者承認,2008年以來,受金融危機影響,歐盟經濟衰退預期上升,內部市場低迷,銀根收緊,歐盟被調查產品生產者采取低價出口策略提振銷售,以消化庫存,緩解資金壓力。中國市場需求持續(xù)增長,向來被歐盟生產企業(yè)視為重要出口目的地和調節(jié)市場,也成為被調查產品大量出口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分別占同期中國進口總量的73.79%、70.48%和90.27%;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也從2.44%持續(xù)上升至9.78%。作為中國國內市場的主要進口來源,在進口數量持續(xù)增加、市場份額不斷上升的情況下,被調查產品進口的變化已對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的銷售產生重大影響。初裁前實地核查國內生產者提供的原始訂購合同、調價記錄、最終銷售發(fā)票等材料也證明,調查期內,受被調查產品進口影響,國內生產者被迫降低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說明被調查產品進口變化對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影響明顯。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持續(xù)增長,尤其是2009年進口數量大幅增長261.32%,同時價格下降40.39%,嚴重抑制和壓低了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國內產業(yè)盈利能力急劇下降。因此,在國內市場需求持續(xù)增長的背景下,自2008年開始,國內產業(yè)經營出現虧損,投資收益率降為負值。2009年,在被調查產品持續(xù)沖擊下,國內產業(yè)產量、開工率、人均年工資、就業(yè)人數、勞動生產率全面下滑,虧損進一步擴大。受此影響,部分國內生產者公司上市計劃和新建項目被迫擱置、延緩或取消,信用等級被下調,銀行貸款申請遭拒,股票或債券發(fā)行計劃延緩,對未來投融資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認為,初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受到歐盟補貼支持的被調查產品進口造成了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可能使國內產業(yè)受到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初步調查。

  1.其他國家(地區(qū))進口產品情況。

  除被調查地區(qū)外,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馬鈴薯淀粉產品的國家(地區(qū))還有朝鮮、韓國、日本、泰國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調查期內,上述國家(地區(qū))進口產品在中國總進口量中各自占比均較小,遠低于被調查產品在中國總進口量中占比,其合計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也僅在1%左右,且其進口平均價格呈上升趨勢。尚無證據顯示其他國家(地區(qū))的進口造成了國內產業(yè)損害。

  2.市場需求、消費模式的變化和替代產品情況。

  調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我國馬鈴薯淀粉市場需求持續(xù)增長,2008年、2009年國內市場需求分別同比增長3.30%和3.48%。國內沒有出現限制馬鈴薯淀粉的政策變化,也沒有出現其他替代產品等消費模式變化而導致同類產品需求的萎縮。

  3.國內產業(yè)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進步情況。

  國內產業(yè)的馬鈴薯淀粉生產技術和關鍵生產設備主要從歐洲引進,并且在生產實踐中不斷創(chuàng)新改造,生產工藝與歐盟被調查產品生產者基本相同。國內產業(yè)生產的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在產品質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戶群體也基本相同,很多客戶相互重合。初步證據顯示,國內產業(yè)無論是在生產工藝、技術裝備、產品質量,還是生產經營管理上都具備良好的市場競爭能力,不存在生產工藝及技術落后和管理不善對國內產業(yè)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

  4.商業(yè)流通渠道和貿易政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目前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實行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生產經營受市場規(guī)律調節(jié)。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區(qū)域與被調查產品基本相同,在商業(yè)流通領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礙國內同類產品銷售或造成國內產業(yè)損害的因素。調查期內國內沒有頒布限制馬鈴薯淀粉產業(yè)發(fā)展的貿易政策。國內外正當的競爭也沒有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

  5.國內同類產品出口情況。

  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出口數量占總銷售量的比例較小。初步證據顯示,國內同類產品出口未對國內產業(yè)造成負面影響。

  6.不可抗力情況。

  調查期內,沒有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對國內產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意外影響。

  荷蘭艾維貝公司、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法國羅蓋特公司、歐盟駐華代表團和歐洲淀粉產業(yè)聯(lián)合會在國外(地區(qū))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或評論意見中均主張,由于干旱等惡劣天氣的影響,2009年中國馬鈴薯歉收,生產原料短缺導致國內同類產品產量減少,無法滿足下游用戶需求。

  調查證據顯示,2009年中國馬鈴薯產量達到7323萬噸,較2008年的7078萬噸增長3.46%,并不存在上述答卷和評論意見中主張的馬鈴薯歉收導致國內產業(yè)減產并無法滿足下游需求的情況。

  七、初步調查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初步裁定: 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70%

 。≧OQUETTE FRERES)

  2、荷蘭艾維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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