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強調“實質性控制”必須并表
哪些被投資企業(yè)必須并表披露?在財政部昨日發(fā)布的并表事項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中,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更加清晰的答案,“控制”成為“合并”的單一基礎,而“實質性控制”概念的引入,更是讓那些為避免披露巨額負債而拒絕對所控制企業(yè)并表的公司無處遁形。
本次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包含了對三項現有準則的修訂與兩項新準則,其中,修訂的準則為“長期股權投資”、“合并財務報表”與“金融工具列報”,新準則包括“合營安排”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這兩項也是去年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新推出的準則。除“金融工具列報”外,其他四項準則均是圍繞合并事項展開,構成會計準則在合并事項上的完成體系。會計業(yè)界人士表示,這些新準則的推出將使得企業(yè)在合并事項上面臨的會計選擇更加清晰,其中,對企業(yè)控制更加全面的界定成為這次準則“升級”的一大亮點。
“這次推出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是跟隨國際會計準則的演進,在合并的標準、概念等方面都保持了與國際準則的趨同,實質性的調整其實并不大,但是將控制作為合并的單一基礎是一個要點,對控制的清晰界定使得企業(yè)將來在合并中更加有據可循。不過,由于不同的企業(yè)在并表事項上有各自不同的訴求,本次準則升級的整體效果則難以一概而論!币患覈鴥却笮蜁嫀熓聞账墓芾砗匣锶藢τ浾呷绱吮硎。
在IASB去年推出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以控制作為合并的單一基礎,并明確規(guī)定控制構成的具體要素。而國內現行的會計準則對控制的定義僅限于企業(yè)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中獲益的權力。征求意見稿對控制的界定借鑒了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更加豐富,強調了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
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引入了“實質性控制”的概念,即投資方雖僅持有少于50%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后仍可對被投資方實施實質性控制。在此之前,企業(yè)在實踐中往往單純地根據股權占比、表決權和董事會席位等單項條件確定控制程度。而征求意見稿對一些可能實施實質性控制的因素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這些因素包括潛在表決權、其他合約性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
“這些要求使得目前對被投資方已經具有實質性控制但具有不并表動機的企業(yè)遭遇合規(guī)困境,這些企業(yè)不想并表的動機很多是基于風險考慮,如未披露的巨額負債等,此前他們可以根據單純的股權比例或者表決權等理由拒絕并表,但按照征求意見稿,這種做法將產生困難。”前述合伙人對記者表示。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對具有高負債的B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為其第二大股東,現有標準下可以不合并報表,但由于其能夠對B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實施實質性控制,根據征求意見稿則必須合并披露,從而將B公司的高負債也納入A公司表內。
不難看出,征求意見稿從會計政策的角度消除了企業(yè)在投資過程中藏于表外的高負債“隱患”,使相關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發(fā)展的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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