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購稅減征后已繳的能退嗎?
問:2008年12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fā)文明確自2009年1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購買的排氣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我在2008年12月份,購置了一輛排氣量為1.6升的小汽車,并按要求繳納了1萬多元的車輛購置稅。我想知道像我這種情況能否享受免稅優(yōu)惠?已經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超過5%的部分能否退還?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有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guī)定免稅或者減稅。您所購車輛不符合車輛購置稅的減、免稅條件,因此不能享受稅收減免。應當依照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即按10%的稅率申報繳納。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因此,您所購車輛不能享受車輛購置稅退稅政策。
符合上述退稅情形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其退稅流程如下: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fā)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二、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fā)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對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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