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調整的加法和減法
消費稅,實際上是限制、引導和干預消費行為的一種稅收,它通過征稅以抑制對某種商品的消費需求和消費行為,稅收具有罰款的性質,相當于古代所說的“寓禁于征”。對于國家并不提倡的消費行為,國家可以采取完全禁止的辦法,如毒品,也可以采取限制方法,征收一定稅收,如煙草。消費稅不但體現國家對人們消費行為的態(tài)度,尤為重要的是,國家還可以通過消費稅實現宏觀調控和重新分配社會財富的政策目標。
我國的消費稅征收的對象,主要是五類。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造成個人或社會危害的商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第二類: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第三類:高能耗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等。在這五類中,第五類純粹是為了滿足財政收入需要而征收的,與前四類完全不同。前四類是國家所不鼓勵甚至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的消費品,而第五類則并無這種特點,對它課以重稅純粹是為了財政收入,因此,對這類商品征收消費稅,與消費稅的稅種宗旨并不符合。
我們現代消費稅形成于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與現代稅制接軌較早較成熟的稅種。滿清政府為鎮(zhèn)壓太平天國運動,允許各地征收厘金,有一種叫作百貨厘的厘金,和現代稅種中的貨物稅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大致來說,現代貨物稅也就是消費稅,其共同特點是對不同的消費品課以不同稅率征稅,當然,二者也有一定區(qū)別,主要在于,消費稅以限制和干預消費為主要目的,而貨物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財政收入。在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為了取消已經實行了70多年的厘金,國民政府曾經決定對絲、瓷、茶、油、竹、木等商品實行特別消費稅以取代厘金。但在工商業(yè)界的強烈反對下,特種消費稅胎死腹中,倒是另外一種叫作“統稅”的稅種,被成功實施。最先實施的統稅是1928年辦理的卷煙統稅。1931年國民政府正式裁厘后,國民政府根據舉辦卷煙統稅的經驗,陸續(xù)開辦棉紗、火柴及水泥統稅,加上原有的麥粉稅,被稱為“五大統稅”。抗日戰(zhàn)爭開始后,又增加了飲料品統稅和糖類統稅,后又增加了茶葉、竹木、皮毛、瓷器、紙箔等統稅。這些“統稅”后來改名為“貨物稅”,基本就是消費稅。當時五大“統稅”中,卷煙是屬于能夠成癮且有害的消費品,民國政府對此已有認識,但當初的稅率普遍偏低,其原因在于當時對于卷煙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棉紗、火柴、面粉和水泥主要是進口產品,當時均屬奢侈品,但現在已經完全不具備奢侈性質。
由于社會經濟文化都在發(fā)生變化,消費品的性質也在不斷發(fā)生變化,最突出的變化是“昔日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大多數奢侈品變成日常必需品。且不說從民國至今消費品性質的巨大變化,就是1993年通過《消費稅暫行條例》決定征收消費稅到現在,列入消費稅稅目的消費品的性質,也在發(fā)生變化。比如當初對護發(fā)護膚類產品征收稅率為17%的消費稅。將護發(fā)護膚產品列為奢侈品而征收很重的稅,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經濟落后,人們生活水平低下,使用護發(fā)護膚產品或屬于高檔消費,但同時,從幾十年提倡艱苦樸素,幾乎是從禁欲主義時代走過來的中國社會,當時國家對于人們美化自身的消費行為尚不認可,潛意識中尚認為此行為類似資產階級奢侈享樂作風,于是要通過征稅予以抑制和干預。但護發(fā)護膚產品實際成為普通大眾的生活必需品,1999年財政部不得不將稅率下調為8%。7年后完全取消護發(fā)護膚產品的消費稅。與護發(fā)護膚產品非常類似的是普通化妝品,但普通化妝品的消費稅仍在征收。
消費稅確實應該根據變化了的經濟和社會實際,適時進行調整。首先,對一些曾經是奢侈品,但現在已經成為大眾必需品的商品,應該從消費稅稅目中刪除。因為中國實行普遍的增值稅,那些已經失去奢侈品特性,成為日常消費品的商品,征收增值稅已經足夠,再征一道消費稅將會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不利于改善民生。類似產品還有普通商用汽車和汽車輪胎等,這類商品也難說都是奢侈品。對一些介于高檔奢侈品和日常必需品之間的消費品,如果一時還不能取消消費稅,那也應該降低稅率。其次,對于耗用寶貴稀缺資源以及造成嚴重污染的商品,以前并未納入消費稅稅目的,應該納入,如占用大量土地的豪宅別墅,以及污染環(huán)境的化石能源產品等。最后,對于高端奢侈品應該繼續(xù)實行高稅率,以實現調節(jié)貧富差別,縮小社會財富鴻溝的目的。
消費稅的調整,既要加法也要減法。加減法取舍的原則,就看它是否有利于民生,是否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費方式,是否有利于縮小社會懸殊的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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