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因企業(yè)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其計稅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guī)定對其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例如,A企業(yè)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yè)100%的凈資產,該合并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改組條件,購買日B企業(y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均為800萬元,計稅基礎為700萬元,則有100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假設B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可確認3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30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30萬元確認商譽。但實際上A企業(yè)是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yè)公允價值為800萬元的凈資產的,也就是說,這一并購行為實際上產生了200萬元的商譽,但因確認了該商譽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使商譽的價值增加了30萬元。若繼續(xù)確認230萬元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9(230×30%)萬元,則會進一步增加商譽的價值,此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69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69萬元確認商譽。如此往復,商譽的價值會不斷增加。因此,準則規(guī)定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由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如,某項資產按會計準則確認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確認的計稅基礎為80萬元,若確認該項遞延所得稅負債20萬元,則其入賬價值應為120萬元,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歷史成本原則。
。ㄈ┡c聯(lián)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不予確認: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但若企業(yè)能夠決定這項經濟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時間,甚至可以使該項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內不流出企業(yè),則其就不是企業(yè)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時間:2017-12-22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