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未發(fā)工資,3月補發(fā),個稅怎么扣 ?
最近很多朋友問,2月一直沒復工,2月份公司的工資也未發(fā),但是會并入3月工資發(fā)放,那么2月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如何做?

那這樣申報會不會導致員工多交個稅呢?
這里也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這個事情在2019年之前可能會,但是2019年之后不會多交個稅!
為什么二哥這么說?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算工資薪金的個稅是按月計算的,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工資薪金屬于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我們改為按年計算,按月預扣預繳了。 
按月計稅的情況下,如果多月工資合并發(fā)放,在發(fā)放當月計稅并代扣代繳,減除費用只能用一次,未發(fā)放工資那個月的費用減除數(shù)就浪費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稅的情況。
舉個例子,大家看的更明白。
比如二哥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資,其中6月份工資金額2800元,7月份為3000元,那么如何計算應納個稅?
應納個稅 =(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慮社保等」 但是如果我是分開發(fā),其實2800,3000單獨算個稅,都未超過3500(個稅改革之前的起征點),都不會產(chǎn)生稅金。
當然在2019年之前,為了解決這種累發(fā)工資出現(xiàn)的個稅負擔加重,各省都出臺了一些措施來解決。 


解決的辦法都是把補發(fā)的工資等還原到工資所得月份計算,以此來解決這種補發(fā)工資的個稅多交問題。
但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這種情況自然就不存在了,因為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算法不同了。
新個稅下,工資薪金的個稅是累計預扣法,說白了就是按年累計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種費用減除的浪費問題,因為就算你一個月未發(fā)工資,這個月的5000都可以累到后面扣除。
這個算法有點類似企業(yè)所得稅的算法。我們企業(yè)所得稅不也是按年計算征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嘛,其實本質(zhì)是一樣的。
這種按年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對我們納稅人來說是一個大利好,很有效的避免了累發(fā)工資個稅多交的問題。
二哥在單位拿工資,2020年1月份發(fā)放工資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獎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專項附加扣除每個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貸款),不考慮三險一金扣除。
假如是以前按月算個稅,那么二哥全年個人所得稅如下: 
你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項多的,這個時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項不夠該交稅還是要交稅。
可以想象,如果是補發(fā)工資,那未發(fā)那個月的扣除都浪費掉了。
如果是按全年計稅,那么二哥這種情況就是沒有個稅的,而且全年算下來還是有4000的扣除額度沒用夠,當然個人所得稅沒有跨年彌補這個說法,4000沒扣完也就沒有用了。
所以,這就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的好處,可以用夠用足減除費用和各種扣除項,不至于因為納稅人月度之間收入的不均衡導致多交稅。
不過呢,目前這種未用完的扣除費用不能跨年結轉繼續(xù)用。當然已經(jīng)完全可以避免同一年度累發(fā)工資個稅負擔加重的問題了。
解決這個問題,大家明白關鍵點就行了。
1、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的當月依法代扣,次月申報代繳。
2、如果當月沒有發(fā)放工資薪金,需要做零申報,不能因為沒實際發(fā)放就不申報。也不能因為當月沒有發(fā)放就按計提的來申報。
所謂零申報,就是把人員信息填上,數(shù)據(jù)信息都是零。
3、如果多月工資合并發(fā)放,必須合并在發(fā)放當月計稅并代扣代繳。
所以,如果2月份沒有實際發(fā)放工資,那2月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就進行零申報處理。2月的工資和3月的合并在3月發(fā)放,那么就合并代扣,稅款算3月所屬期,在4月申報期內(nèi)申報。
具體如何操作?
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選擇2月所屬期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資記錄即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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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二哥稅稅念
時間:2020-03-05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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