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案例:一般納稅人中的貨物銷售不一定適用13%的增值稅率!
案例一
一家蛋糕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蛋糕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12月份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guī)定: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一家餐飲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既有堂食也有外賣,12月份外賣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guī)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一家餐飲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12月份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屬于混合銷售,增值稅適用稅率6%。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餐飲住宿服務業(yè)問題解答(2016-05-20):問: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哪種應稅行為?一家民辦培訓學校屬于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12月份銷售給學員教材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屬于混合銷售,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第40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稅稅率為13%?9%?6% 3%?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建筑安裝企業(yè)采購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務的,如果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應視同為混合銷售。建筑安裝企業(yè)混合銷售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需要分別納稅、分別開票。
時間:2020-04-02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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