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限售股份 不一樣的會計處理
招商輪船在去年首次公開發(fā)行時,曾向中海發(fā)展、中集集團、深圳華強等14家戰(zhàn)略投資者定向配售。根據有關規(guī)定,這些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自招商輪船上市之日起將鎖定12個月,而在中海發(fā)展、中集集團、深圳華強日前公布的半年報中,三家公司對各自所持有的同一性質股份的會計處理卻不盡相同。
中海發(fā)展表示:“作為戰(zhàn)略投資者持有招商輪船股票,公司將其劃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按期末市場價認定”。因此,中海發(fā)展對其所持有2000萬股招商輪船確認了604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計入上半年凈利潤,相應增加了股東權益。
中集集團的半年報顯示,其所持有5000萬股招商輪船被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了1.2億元左右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凈額”,計入資本公積。雖然不影響中集集團上半年的凈利潤,但增加了期末的股東權益。
深圳華強則是將所持有的5000萬股招商輪船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根據新會計準則,這部分“長期股權投資”期末的賬面價值較初始投資成本并沒有發(fā)生變化,均為18550萬元。深圳華強只有在實際收到招商輪船派發(fā)的現金股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計入凈利潤,并相應增加股東權益。
造成上述差異的關鍵在于,三家上市公司對其所持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性質“會計估計”不同。深圳華強認為這些股份“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中海發(fā)展與中集集團則均認為這些股份“在活躍市場中存在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只是中海發(fā)展取得這些有限售條件股份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者說是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其進行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海發(fā)展今后即使不出售這些股份,也不能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同樣,即使中集集團將在解除限售條件后的短期內出售這些股份,也不能將其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上海證券報 朱德峰 200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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