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承包人不將收入現(xiàn)金入賬隱匿會計憑證獲刑
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隱匿會計憑證案,維持一審對被告人江智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江智平在1996年6月至2001年6月承包永泰縣國有企業(yè)福州市水泵廠并任廠長期間,利用水泵廠經(jīng)營部賬戶,將部分業(yè)務收入?yún)R入該賬戶,同時要求財務人員以收貨通知單代替收款收據(jù),直接收取部分業(yè)務收入的現(xiàn)金不入賬。這些收入沒有進入水泵廠的基本賬戶進行核算,在江智平承包期間也沒有對該部分收入進行報稅。江智平將這部分賬外賬收入用于支付行政人員、工人的獎金、福利以及集資利息。江智平要求財會人員將該賬外賬收支憑證交給他,由其保管。在其承包期滿后沒有移交該賬外資金的會計憑證資料,在有關部門對該廠的賬外資金調查期間,江智平仍拒不交出。
經(jīng)查,江智平隱匿賬外資金收入和支出會計憑證涉及金額共計260.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江智平擅自決定保管賬外收入的收支會計憑證,在有關職能部門調查期間又拒不提供,涉及金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民法院報 2007-9-22)
時間:2009-03-26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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