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再出狠招打擊內幕交易 責任人員須自證清白
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一項司法解釋,適當把證券違法行為的一部分舉證責任轉移到當事人身上。這意味著未來證監(jiān)會雖仍將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但內幕交易當事人在某些特定條件下也得自證清白。
據了解,“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這項司法解釋是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份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具體的落實和細化。
上述《紀要》明確,對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依據《證券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義務的人員,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與其履行職責的關聯程度來認定其責任,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其已盡忠實勤勉義務。
按照《紀要》規(guī)定,在推定內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能夠排除其交易活動是利用了內幕信息,可不認定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業(yè)內人士指出,證明行政當事人知悉及利用內幕信息一直是內幕交易案件認定的難點。從國外經驗看,如果能在內幕交易查處中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監(jiān)管效率將大大提高。但在中國,從立法高度解決這一問題目前還不大現實,不過司法部門此次向前邁出的這一步,也將大大提升內幕交易監(jiān)管的效率。
中證監(jiān)有關負責人也強調說,舉證責任的分配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罢l主張、誰舉證”仍然是第一原則,但是在此基礎之上,在諸如內幕交易的舉證責任上,當事人也必須澄清自己的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
時間:2011-09-30 責任編輯: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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