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增值稅立法的時機與重點
增值稅立法雖然是大方向和大趨勢,但完全沒有必要為立法而立法。在科學、合理的制度面前,增值稅法出臺的具體時機并不是那么重要。
2015年修訂后的立法法明確規(guī)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增值稅是中國第一大稅種,營改增之后,其收入將超過全部稅收收入的四成。目前中國已經完成了車船稅、環(huán)境保護稅等小稅種的立法,制定增值稅法已經成為各界共識,只是時機選擇的問題。
經過2004年~2008年的轉型改革以及2012年至今的營改增試點,中國的增值稅制度已經基本與國際保持一致。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增值稅立法的時機已經到來,應當抓緊制定增值稅法。在肯定這一判斷的同時,應當清醒認識到,增值稅制度還有待完善。
增值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優(yōu)良稅種。其優(yōu)良性主要體現在稅收中性上,即不干預企業(yè)的經營決策。確保其優(yōu)良性的主要制度包括單一稅率、普遍抵扣和僅對消費品征稅。目前中國的增值稅尚未真正實現上述目標。
建議取消17%和13%兩檔稅率
經過營改增試點,中國增值稅已經形成17%、13%、11%、6%和0五檔稅率,這在全球是不多見的。多檔稅率的存在使得增值稅的中性特征大打折扣,不僅增加了制度本身的復雜性,增加了企業(yè)成本,給稅收征管也帶來了不小的挑戰(zhàn)。目前各國基本上保持三檔稅率: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新加坡等國則僅有基本稅率和零稅率。建議在下一步試點中將增值稅的五檔稅率合并為三檔,取消17%和13%兩檔稅率。
雖然有學者提出,歐洲各國增值稅稅率均在20%上下,中國增值稅稅率并不高,但這僅是表面現象。歐洲各國增值稅的高稅率并未帶來增值稅的高稅負,主要原因在于其征稅范圍較窄,且其間接稅基本就是增值稅,不像中國還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再加上中歐在稅制結構、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不宜以歐洲增值稅稅率作為衡量中國增值稅稅率高低的標準。從中國周邊國家和地區(qū)來看,中國增值稅稅率屬于較高水平,如韓國、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和老撾等稅率為10%;日本稅率為5%,2014年提高至8%;新加坡稅率為7%;加拿大、中國臺灣地區(qū)稅率為5%。如果再考慮中央確定的降低間接稅比重的目標,中國增值稅稅率須較大幅度降低,保持11%、6%和0三檔稅率是比較適宜的。
建議對投資品不征稅或免稅
多數國家的增值稅均嚴格限定在消費品領域,如日本干脆將其稱為消費稅。中國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從未限定于消費品領域,對投資品也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如住房、保險產品、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期貨和黃金等。對投資品征收增值稅干擾了個人和企業(yè)的投資決策,增加了投資成本,扭曲了稅負轉嫁的通道,同時為房地產稅、資本利得稅的開征設置了障礙。
建議在未來的改革試點中,擴大對投資品和投資活動的不征稅和免稅范圍,為房地產稅、資本利得稅的開征留下空間。
建議取消簡易計稅方法
中國目前的增值稅和營改增制度中存在大量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簡易計稅方法,它們不實行稅額抵扣法,割裂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在某種意義上又回到了落后的產品稅和營業(yè)稅上,與增值稅中性的特征基本上無關。多數國家沒有類似中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制度和簡易計稅方法,僅將經營者分為增值稅納稅人和非納稅人,對非納稅人一律實行增值稅免稅制度,即將其視為最終消費者,對增值稅納稅人則一律實行稅額抵扣法。
中國目前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已經具備取消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制度基礎。營改增中增加的簡易計稅方法是過渡性制度。建議在未來的改革試點中,直接取消小規(guī)模納稅人制度和簡易計稅方法。一方面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yè)的增值稅負擔,另一方面為增值稅制度的簡化、征管成本和納稅成本的降低奠定基礎。
建議從交易實質合法性角度加強征管
中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制度可能是世界上最嚴格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制度僅僅是增值稅抵扣的輔助制度,該項制度一旦過于嚴格就會走上重形式而輕實質的管理道路,可能帶來兩個弊端:一是大量實質合法的交易行為因無法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增加合法經營者的負擔,促發(fā)合法經營者違法的動機。二是大量實質不合法的交易行為因取得了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羊群效應”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僅關注發(fā)票形式的合法性而不考慮實質交易的合法性,從而引發(fā)群體性發(fā)票違法行為。多數國家并無嚴格的發(fā)票管理制度,有些國家甚至根本就沒有類似中國的發(fā)票,但其增值稅仍然管理得井井有條。這說明了發(fā)票制度僅僅是輔助性制度,而非根本性制度。
建議在未來的營改增試點中,進一步降低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形式性要求,轉而從交易的實質合法性角度來加強增值稅征管,真正讓實質合法的經營者可以充分抵扣其已經繳納的進項稅額,減少實質不合法但僅憑合法發(fā)票就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增值稅是中國第一大稅種,其制度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整體稅制結構是否科學、合理。應總結經驗和借鑒國際成熟制度,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和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試點,設計經得起時間和實踐檢驗的制度。增值稅立法雖然是大方向和大趨勢,但完全沒有必要為立法而立法。在科學、合理的制度面前,增值稅法出臺的具體時機并不是那么重要。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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