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jīng)濟法基礎》問題解答
問題解答一
1.提問:請問法律主體與法律關系主體是同一概念嗎?
解答:是。
2.提問:第200頁【例5-7】(2)中,建造固定資產(chǎn)在竣工決算投產(chǎn)前的利息支出不是應該計入成本嗎,可答案中為何調增的是8.7-(50+30)*10%*6/12=4.7?
解答:在該例題的解析2中已說到,計入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能超過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計算的數(shù)額。在該例題中,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是10%,向企業(yè)拆借資金的利率是15%,也就是說,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前允許從財務費用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數(shù)是(50*10%+30*10%)*6/12=4(萬元)(半年),所以要把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費用調增至應納稅所得額中,即8.7-(50+30)*10%*6/12=4.7萬元。
3.提問:如果只說國家的法律包括國際條約,而沒有具體說是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對嗎?
解答:不準確。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而屬于國際法的范疇,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對于我國及國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公民具有約束力,但我國沒有參與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對我國則沒有約束力。
4.提問:想問一下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時間,是200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工資人均每月扣除1600元,還是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解答: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規(guī)定:“本決定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彼,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youjun)
時間:2009-04-05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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