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應細化會計與審計責任
到目前為止,在多起因虛假陳述而引發(fā)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投資者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也讓為其發(fā)行上市提供會計服務或為年報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責任。其中比較著名的案例有:錦州港案中起訴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科龍電器案中起訴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東方電子案中起訴了山東乾聚會計師事務所等,而在生態(tài)農(nóng)業(yè)(原藍田股份)案中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第一次對華倫會計師事務所的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做出判決。
盡管《證券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已經(jīng)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的會計師事務所責任作了規(guī)定,但相關規(guī)定比較原則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證券法》的司法解釋,其中,與侵權部分相關的司法解釋必然會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我覺得在這方面確實有必要進一步細化。
將會計師事務所被列為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共同被告,會計師事務所應就其負責的部分對投資者的損失賠償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并同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方面,應當區(qū)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上市公司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無過錯責任、高管人員及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審計機構應在其負責的部分承擔涉及審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應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企業(yè)會計制度》和《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法》加以確定。過去,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案件,比較多的是驗資引起的糾紛,而審計引起的糾紛鮮有提及,而從事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虛假陳述中是否盡了或未盡獨立審計責任,是否按獨立審計準則要求與程序對相關的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進行了有效函證調查,是否勤勉盡責,都必須通過被告舉證并經(jīng)過質證后,方能認定有責任還是免責。
同時,鑒于審計報告的形成是按照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的,而在注冊會計師行業(yè)中審計工作底稿往往是用鉛筆書寫和以活頁方式存檔,容易被修改或被增減,在美國,過去著名的國際會計師行之一的安達信在安然公司案中就發(fā)生銷毀工作底稿的事件,故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法院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時所依據(jù)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實施證據(jù)保全。
另外,鑒于確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復雜性、鑒定工作底稿的專業(yè)性和跨國機構所具有的公關能力,為公正和負責起見,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時應當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時,建議鑒定機構可以邀請或委托相關政府部門、具有權威性的行業(yè)協(xié)會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F(xiàn)在看來,還可以邀請被鑒定單位的市場競爭者參加,事實上,這一做法目前已是為市場所認同的、行之有效的制約措施了。例如,在科龍電器虛假陳述案中,為了查清事實、查清審計機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科龍電器新董事會委托畢馬威對德勤的審計進行了再審計,結果畢馬威查出德勤根據(jù)審計行業(yè)規(guī)范存在四大缺陷。此外,還應當允許原被告雙方提供專家證人發(fā)表專業(yè)意見,也允許原被告雙方當庭對司法鑒定的結論對鑒定人進行質證。
在明確各類責任主體的會計責任或審計責任時,審計機構的賠付責任應當是部分共同責任。考慮到審計責任只是會計責任的補充,會計責任是先手,審計責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的事實,應當明確規(guī)定起訴審計機構的,必須連帶起訴上市公司等法定信息披露機構,防止會計責任被轉嫁審計責任中。但同時,如果審計機構參與具體造假行為的,審計機構則應當和上市公司一起承擔造假的會計責任,這個時候的責任則是共同連帶責任。
當然,加強本土會計師行業(yè)監(jiān)管、促進體制改革(如建立有限合伙組織)并做大做強本土會計師行業(yè),則是解決這一問題更為必要的措施。 (證券時報 宋一欣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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