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手規(guī)范地方融資平臺 多部門正制定細則
對地方融資平臺的清理和規(guī)范的戰(zhàn)役正式打響。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6月10日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嚴格區(qū)分公益性和商業(yè)性項目,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項目,不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
據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財政部、發(fā)改委、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等部門已經開始制定細則及具體實施方案,對相關政策加以完善并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通知》要求各地將工作落實情況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
政府擔保債務或新老劃斷
對于存量債務,《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xù)融資問題。
根據監(jiān)管部門統計,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7.38萬億元,同比增長70.4%,占一般貸款余額的20.4%,全年新增貸款3.05萬億元,占全部新增一般貸款的34.5%。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
《通知》同時重申嚴格執(zhí)行《擔保法》,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以財政性收入和國有資產,直接或間接地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文件并沒有指明此前地方政府為融資平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這種擔保已經成為一個既成事實。
郭田勇表示,如果此前的擔保無效,且地方政府僅承擔出資范圍的有限責任的話,有可能會導致銀行債務風險的顯性化,最大的可能是采取新老劃斷的方法,以前的擔保有效,但是今后將不允許出現新的政府擔保。
公益資產不得注入融資平臺
地方融資平臺風險的擔憂之一是資金鏈斷裂之后可能會出現爛尾項目和工程,此次《通知》要求,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后續(xù)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不得再繼續(xù)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郭田勇認為,未來應該將公益性項目和商業(yè)性項目嚴格區(qū)分,理順政府職能。對于商業(yè)性項目應該交給民間資本投資,政府減少投資負擔,將有限的資金用于公益性的項目;而對于公益性的項目,一方面地方政府要量入為出,另外一方面可以通過發(fā)行地方債等方法來解決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問題。
對于平臺公司本身的清理,《通知》則要求,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對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yè)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承擔有穩(wěn)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yè)運作。
《通知》明確指出,學校、醫(y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地方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從具體分工來看,國務院要求,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tài)監(jiān)控。
《通知》提出,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這也是官方首次提出將地方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此前地方融資平臺資金屬于預算外管理,游離于財政監(jiān)督體系之外,由此形成的不公開不透明狀態(tài)是地方融資平臺風險大增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現行《預算法》的規(guī)定,地方政府無權發(fā)行債券,目前采取的是財政部代發(fā)地方債券的形式。
但是建設銀行(601939,股吧)副行長兼首席風險官朱小黃認為,財政部代發(fā)債券,背后是國家信用,而地方政府直接發(fā)債則完全基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實質內涵大不相同。他建議逐步放開地方政府發(fā)債限制,引入市場化融資機制。
郭田勇認為,除了允許地方舉債之外,還應該對現行的分稅制的效果進行檢驗和評估,當前地方政府錢少事多,財權和事權不匹配,是造成地方融資平臺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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