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流通權”面臨新準則挑戰(zhàn)
2005年11月,財政部頒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股權分置流通權”這一會計科目應運而生。 該規(guī)定將“股權分置流通權”視為資產類科目而非損益類科目,將對價視同資產化而不是作為費用處理,并且不作攤銷。在股權出售以后,再把它作為成本之一,與收入配比,根據(jù)股權轉讓數(shù)量進行結轉。因此,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將不會因為支付對價而造成所持股權的賬面損失,支付對價本身也不會影響其當期業(yè)績。由于打消了支付對價會造成賬面損失的顧慮,“股權分置流通權”的誕生起到了促進股改的積極作用。
如果說所持股權還在限售期,流通受到限制,“股權分置流通權”對相關會計核算的影響尚未提上議事日程的話,那么,如今“小非”解禁高峰已過,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大多已取得上市流通資格,上述將對價成本掛賬處理的做法,就面臨著因存在“股權分置流通權”減項、公允價值計量不實的問題。
實際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大多持股比例不高,又因被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因此在新會計準則下,這些股權投資多為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范疇。在首次執(zhí)行新準則時,上市公司需要對其股權投資這項資產進行初始確認,必然遇到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在對持股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是不是應該將“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結轉呢?這一問題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例如兩面針持有中信證券5050.8萬股股權,按中信證券昨收盤價計,其市價高達148898萬元。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若以中信證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為由而采用第22號準則,在新準則下如何對對價進行會計處理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兩面針這筆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還應考慮減去“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的因素。(上海證券報 初一 2007-1-10)
如果說所持股權還在限售期,流通受到限制,“股權分置流通權”對相關會計核算的影響尚未提上議事日程的話,那么,如今“小非”解禁高峰已過,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大多已取得上市流通資格,上述將對價成本掛賬處理的做法,就面臨著因存在“股權分置流通權”減項、公允價值計量不實的問題。
實際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大多持股比例不高,又因被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因此在新會計準則下,這些股權投資多為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范疇。在首次執(zhí)行新準則時,上市公司需要對其股權投資這項資產進行初始確認,必然遇到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在對持股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是不是應該將“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結轉呢?這一問題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例如兩面針持有中信證券5050.8萬股股權,按中信證券昨收盤價計,其市價高達148898萬元。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若以中信證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為由而采用第22號準則,在新準則下如何對對價進行會計處理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兩面針這筆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還應考慮減去“股權分置流通權”成本的因素。(上海證券報 初一 2007-1-10)
(wlj)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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