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進貨時間應找準抵扣時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币虼耍糜诿舛愴椖炕蛘叻窃鲋刀悜悇趧盏馁忂M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無法準確劃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該計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數據包括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當月全部銷售額和營業(yè)額。
納稅人對有關收入進行調整是很不現實的:一是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時間都有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二是加快資金周轉、實現利潤最大化是所有企業(yè)的奮斗目標,因此,延遲銷售或者放棄某項收入,都是不明智的選擇。但是,納稅人對進項稅額的調整卻有很大的運作空間。稅法對納稅人購進貨物的時間沒有作任何限制,另外,根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17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必須自該專用發(fā)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于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那么自專用發(fā)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納稅人同樣可以自由選擇認證、抵扣時間點。出于節(jié)稅的考慮,納稅人應該從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階段就進行籌劃,找準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最佳時間點。
另外,納稅人往往會存在一些取得不穩(wěn)定收入的經營行為,從而造成各項收入的不均衡現象。企業(yè)一旦出現各項收入的不均衡現象,就會導致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收入占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金額的比例在月份之間波動很大。因此,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間點不同,計算出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會大相徑庭。
【例】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同時,還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存在無法劃分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企業(yè)每月的各項收入和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見附表(單位:萬元)。
根據以上數據,計算該企業(yè)2008年6月、8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6月份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9×270÷(270+30)=26.1(萬元)。
(2)8月份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1×51÷(51+210)≈6.1(萬元)。
6月、8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6.1+26.1=32.2(萬元)。
如果將6月份取得的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31萬元,選擇在8月份進行認證并申報納稅,8月份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1+29)×51÷(51+210)≈12(萬元)。那么,該方法與前一種方法相比較,6月、8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總體減少20.2萬元(32.2-12)。
由此可以看出,找準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最佳時間點,節(jié)稅的效果相當明顯。
納稅人在運用該籌劃方案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選擇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最佳時間點時,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定要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認證,不要錯過90日的認證期。二是在對后期的各項收入情況進行預測時,一定要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并采用嚴謹、科學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使預測的結果更加接近實際情況。三是如果納稅人預測在發(fā)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仍然不能找到最佳的認證、抵扣時間點,可以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階段就開始籌劃,推遲購進時間,以延長運作的期間,為尋找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最佳時間點提供條件。四是在選擇購進貨物或勞務的時間點時,要保障對生產經營的供應,盡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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