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權利
【知識點】: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創(chuàng)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第二,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第三,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行為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情形,沒有主觀惡意,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擔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二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實施的行為。
票據權利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在人民法院審理、執(zhí)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票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zhí)行措施:
①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②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③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④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⑤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4)票據權利的補救。票據權利與票據緊密相連,如果票據喪失,票據權利的實現就會受到影響。
關于簽章 | 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 |
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 |
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 |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fā)票據。 |
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 |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 |
普通訴訟 |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
第一,票據喪失后的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第二,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 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喪失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第五,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
(5)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③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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