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四十四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 范圍界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 “使用權” 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釋 1 】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 2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jīng)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償?shù)膯挝换騻人代扣代繳。
【解釋 3 】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tǒng)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0 年多選題、 2011 年單選題)
【例題 •多選題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個人所得中,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 2010 年)
A. 某大學教授從甲企業(yè)取得的咨詢費
B. 某公司高管從乙大學取得的講課費
C. 某設計院設計師從丙公司取得的設計費
D. 某編劇從丁電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
【答案】 ABC
【解析】( 1 )選項 ABC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設計、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演出、技術服務、介紹服務、代辦服務等;( 2 )選項 D :編劇從電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tǒng)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 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 1 )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2 )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 計稅依據(jù)
每次收入不超過 4000 元的,減除費用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減除 20% 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 稅率:基本稅率為 20%
【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沒有“加成”、“減征”的問題。
5. 應納稅額的計算
( 1 )每次收入不超過 4000 元的
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800 )× 20%
( 2 )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1-20% )× 20%
【例題 1 】張某 2012 年 4 月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3000-800 )× 20%=440 (元)。
【例題 2 】張某 2012 年 4 月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000 ×( 1-20% )× 20%=800 (元)。
(七)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
1. 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 1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2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2. 計稅依據(jù):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以 “全額” 為計稅依據(jù),沒有扣除的問題。
3. 稅率:基本稅率為 20%
4. 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20%
【例題】張某 2012 年 4 月取得非上市公司紅利 3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00 × 20%=60 (元)。
5. 特殊規(guī)定
( 1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 )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3 )對個人購買 福利彩票、賑災彩票和體育彩票 ,一次中獎收入在 1 萬元以下(含 1 萬元) 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 1 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 4 )個人取得單張 有獎發(fā)票獎金 所得不超過 800 元(含 800 元) 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超過 800 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chǎn)租賃所得(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1. 范圍界定
財產(chǎn)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收入。
2. 計征方法
以 “ 1 個月” 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3. 稅率:基本稅率為 20%
【解釋】從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 10% 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 應納稅額的計算
( 1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 4000 元的
應納稅額 =[ 每次(月)收入額 - 準予扣除項目 - 修繕費用( 800 元為限) -800 元 ] × 20% (或 10% )
( 2 )每次(月)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 =[ 每次(月)收入額 - 準予扣除項目 - 修繕費用( 800 元為限) ] ×( 1-20% )× 20% (或 10% )
【解釋 1 】準予扣除項目包括:出租房屋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chǎn)稅等相關稅費。
【解釋 2 】當月的修繕費用超過 800 元的,當月最多扣除修繕費用 800 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例題 1 】張某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 2013 年 3 月取得租金收入 3000 元,當月發(fā)生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計為 200 元,修繕費用 300 元,均取得合法票據(jù)。張某 3 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3000-200-300-800 )× 10%=170 (元)。
【例題 2 】李某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 2013 年 3 月取得租金收入 3000 元,當月發(fā)生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計為 200 元,修繕費用 1300 元,均取得合法票據(jù)。李某 3 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3000-200-800-800 )× 10%=120 (元)。
【例題 3 】王某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 2013 年 3 月取得租金收入 8000 元,當月發(fā)生的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計為 200 元,修繕費用 1300 元,均取得合法票據(jù)。王某 3 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8000-200-800 )×( 1-20% )× 10%=560 (元)。
(九)財產(chǎn)轉讓所得(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2012 年不定項選擇題)
1. 范圍界定
財產(chǎn)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收入。
2. 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 計稅依據(jù)
以轉讓財產(chǎn)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 應納稅額 = (收入總額 - 財產(chǎn)原值 - 合理費用)× 20%
【例題】張某 2012 年將自己 2 年前購買的原價 200000 元的一套住房出售,售價 280000 元,支付相關稅費共計 5000 元(均取得合法票據(jù))。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 = ( 280000-200000-5000 )× 20%=15000 (元)。
5. 特殊規(guī)定
( 1 )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2 年不定項選擇題)
( 2 )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捐贈( 2010 年多選題、 2011 年單選題、 2011 年多選題)
1.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 “教育、公益事業(yè)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 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 應納稅所得額的 30%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解題思路】( 1 )確定該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 2 )計算準予扣除的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 30% );( 3 )如果實際捐贈額小于扣除限額,則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實際捐贈額后的余額作為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 4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于扣除限額,則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捐贈限額后的余額作為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題 1 】張某 2013 年 3 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 5000 元,通過境內(nèi)的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qū)捐贈 2000 元:( 1 )應納稅所得額 =5000 ×( 1-20% ) =4000 (元);( 2 )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 =4000 × 30%=1200 (元);( 3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4000-1200 )× 20%=560 (元)。
【例題 2 】張某 2013 年 3 月取得稿酬所得 5000 元,通過境內(nèi)的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qū)捐贈 1000 元:( 1 )應納稅所得額 =5000 ×( 1-20% ) =4000 (元);( 2 )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 =4000 × 30%=1200 (元);( 3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 4000-1000 )× 20% ×( 1-30% ) =420 (元)。
2.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nèi)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 “紅十字事業(yè)、農(nóng)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 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 全額 扣除。
【解釋】考生應準確區(qū)分什么情況下可以“全額”扣除,什么情況下只能以“ 30% ”為限額扣除。
3.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qū)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fā)新產(chǎn)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例題 1 •多選題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個人通過境內(nèi)非營利社會團體進行的下列捐贈中,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的有( )。( 2011 年)
A. 向貧困地區(qū)的捐贈
B. 向農(nóng)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C. 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
D.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答案】 BCD
【解析】( 1 )選項 BCD :個人通過境內(nèi)非營利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yè)、農(nóng)村義務教育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 2 )選項 A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yè)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 30%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例題 2 •單選題 】鄭某 2011 年 3 月在某公司舉行的有獎銷售活動中獲得獎金 12000 元,領獎時發(fā)生交通費 600 元、食宿費 400 元(均由鄭某承擔)。在領獎現(xiàn)場鄭某直接向某大學圖書館捐款 3000 元。已知偶然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20% 。鄭某中獎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元。( 2011 年)
A.0 B.1600 C.1800 D.2400
【答案】 D
【解析】( 1 )直接向某大學圖書館捐款不得稅前扣除;( 2 )應納稅額 =12000 × 20%=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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