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應追究高管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xiàn)象被視為影響全球經(jīng)濟發(fā)展的“毒瘤”,財務造假在我國這個尚不成熟的資本市場也時常出現(xiàn)。4月13日,有媒體刊發(fā)長篇報道,披露了一家“AAA級信用企業(yè)”涉嫌財務造假的丑聞。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膽,就連該公司員工都覺得“謊言太低級,幾千萬的項目從設計到全部施工完畢僅用了一個月時間。”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嚴重誤導投資者。財務數(shù)據(jù)傳遞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資者一般都根據(jù)財務指標來判斷投資對象的成長性,以指導自己的投資決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財務數(shù)據(jù)方面造假就向投資者傳遞了錯誤的信息,投資者據(jù)此作出的投資決策往往容易出現(xiàn)虧損,甚至是巨額虧損。
其次,沖擊社會價值觀。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牽涉到千千萬萬股東的利益,其價值取向與其對誠信的堅守,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價值觀。當上市公司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將對人們固有的價值觀造成嚴重沖擊。比如,當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財務丑聞后,一度使得美國的投資者對整個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產(chǎn)生質疑。
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后,我國上市公司在財務數(shù)據(jù)方面造假的動力有了很大不同。過去的財務造假行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為目標展開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過空殼公司設立賬外賬、虛構往來賬戶轉移虛增利潤等10種手法進行會計造假,以防止變成ST公司。
在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今年,上市在財務數(shù)據(jù)方面造假的動力進一步增強,因為他們個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與股市聯(lián)系起來。比如,限售股解禁問題,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為了讓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價位拋售,不惜通過財務造假引導投資者拉高股價,然后乘機高位拋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現(xiàn)在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應該比以往更加重視,應該采取更嚴厲的監(jiān)管措施。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財務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責任。
在安然丑聞曝光后,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報告時,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個人名義作出保證,這一規(guī)定令CEO和CFO們心驚膽顫。因為個人保證書斷絕了高管們對公司財務欺詐推卸責任的抗辯之路。根據(jù)美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高管仍作出書面保證,將被處以最高達1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10年的監(jiān)禁。如果蓄意故犯,則將被處以最高達5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20年的監(jiān)禁。
在財務造假與個人掛鉤以后,美國資本市場再也沒有出現(xiàn)過重大財務丑聞,可見,上市公司造假嚴懲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xiàn)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上海證券報 魏巍 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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