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改變計劃,旅行社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997年1月30日至2月4日,××等16名游客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四飛六日游”。按日程計劃應于2月3日乘飛機從西雙版納回昆明,但由于大霧和雷雨天氣,當天航班被取消。旅行社為了保證2月4日準時乘上昆明到北京的航班,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擬改乘大巴返回昆明,但與游客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游客堅持按原約定乘飛機赴昆明,以致滯留西雙版納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買到機票后才返程。游客投訴該旅行社,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滯留期間的食宿費及誤工費等。
案例評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彼^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航空公司因有雷雨天氣原因,為了飛行安全取消版納至昆明的航班,屬不可抗力,旅行社為了保證今后的行程順利進行,并采取了補救措施,改乘大巴返昆明,因此旅行社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只退機票與車票之間的差價。而游客堅持按原定計劃乘飛機返昆明,雙方未達成一致,以至滯留昆明4天,由此所造成的額外費用應由游客承擔。
旅游質監(jiān)部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如下:
一、旅行社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游客承擔滯留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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