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貢亮:構建較完整的納稅人權利體系
2010年的4月,迎來了第19個稅法宣傳月。今年的稅法宣傳月中,納稅人權利的彰顯和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去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把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和尊重提到更高的層面。而按照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規(guī)劃,《稅收征收管理法》現(xiàn)正在進行修訂。完整、準確地規(guī)定納稅人權利保護相關條款應是《稅收征管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湯貢亮教授!
納稅人權利是人民權利在稅法領域的體現(xiàn)
《財會信報》:首先,您能否解釋一下“納稅人權利”這一概念?納稅人權利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湯貢亮:一般意義上說,納稅人權利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shù)臋嗬?br /> 納稅人權利在本質上是全體人民權利在稅法領域的體現(xiàn),國家法律對納稅人權利的規(guī)定,其實質在于承認、確立和保障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
縱觀世界上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相關法律所規(guī)定的納稅人權利,雖然從形式到內容可能各有差別,但許多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都是相同的,一般都規(guī)定有人格尊嚴權、誠實推定權、隱私權、知情權、依法納稅權、保密權、陳述申辯權、稅務委托代理權、請求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等。
《財會信報》:國際上關于納稅人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有些什么特色,請您簡要做一下這方面的介紹。
湯貢亮:2009年OECD(經合組織)發(fā)布的報告披露資料表明,截至2008年底,在43個被調查的國家中,有41個已經在其法律、法規(guī)或管理檔中列出了一整套正式的納稅人權利和與義務。其中,36個國家將其全部或部分地納入本國稅法或其它法令中。
總的說,納稅人的權利在很多國家被寫進了憲法,有的國家則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對納稅人的權利作出規(guī)定,有的采用稅收基本法(或國稅通則法),有的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或《納稅人權利宣言》,將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提高到憲法性權利保護的高度。許多國家或地區(qū)對于納稅人權利的內容規(guī)定得相當完備、具體且具備可操作性;許多國家或地區(qū)完善納稅人權利的程序保障制度,嚴格稅務行政執(zhí)法制度;不少國家建立了自主申報納稅制度,如美國、日本等國認為申報納稅制度在稅法中體現(xiàn)國民主權,納稅義務的確定權是納稅者的固有權利,日本實施了“藍色申報制度”;許多國家、地區(qū)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還很重視建立納稅人服務的體系,完善納稅人稅務復議和稅務訴訟的權利保障制度。
納稅人權利亟待通過立法完善確認
《財會信報》:在我國稅收法制建設中,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制建設進程情況如何?
湯貢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fā)展,關于納稅人權利的規(guī)定從總體上講是比較全面的,并正在繼續(xù)積極推進稅收法制建設。但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guī)定還存在一些不足,參照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的經驗,我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制度:第一、逐步創(chuàng)造條件,完善憲法關于納稅人權利的原則規(guī)定,使納稅人權利具有憲法依據(jù)而更有權威性。第二、繼續(xù)推進《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的制定。在修憲需要一定的歷史進程的情況下,關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條款較為理想的是先能在《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中得以表述。我國《稅收基本法》的立法進程已有十余年,并曾連續(xù)三次列入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規(guī)劃,并已形成國家稅務總局稿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起草的“專家稿”。但由于一些因素目前尚未能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規(guī)劃,而《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已列入。在現(xiàn)階段憲法層面和《稅收基本法》層面納稅人權利的表述還難以較快實現(xiàn)的情況下,較為現(xiàn)實的選擇是一方面先從落實納稅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的權利入手,另一方面努力將納稅人權利落實的范圍逐步從程序性權利向實質性權利擴展,繼續(xù)積極推進《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第三、當前的任務是適時抓住《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契機,盡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修訂中完善納稅人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構建完整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和程序保障制度。
我國現(xiàn)行稅法日益重視對納稅人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納稅人的權利除分別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20多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外,集中體現(xiàn)在《稅收征管法》中。
《財會信報》:您認為當前《稅收征管法》與稅收征管的實踐中,是否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
湯貢亮: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整體法治水平的提高,稅制的不斷改革與完善,稅收征管環(huán)境發(fā)生了很大變化,稅收征管的實踐也出現(xiàn)了諸多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沒有解決的熱點、難點甚至盲點問題,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與稅收征管工作實際需要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未能全面建立完整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納稅人一些必要的權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明確表述。
例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表述尚不夠明確,“依法納稅權”的規(guī)定尚需進一步明確表述;誠實納稅推定權、參與稅收法律法規(guī)制定、修改權、正當程序享有權、拒絕重復提供資料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納稅人依法自主申報的權利等在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中尚無明確表述。
另外,納稅人一些必要權利的表述尚需修改、完善。例如,關于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采取的是復議前置和自由選擇相結合的模式,而在復議之前,又規(guī)定了繳納稅款(納稅擔保)前置,即雙重前置程序。對于納稅爭議,雖然復議前置便于發(fā)揮稅務機關的專業(yè)優(yōu)勢,有助于減輕法院負擔,而繳納稅款(納稅擔保)前置有利于稅款的及時安全入庫,但是,由此產生的制度缺陷同樣明顯。
從立法和執(zhí)法層面加強對《稅收征管法》的修訂
《財會信報》:那么,您認為關于如何修訂《稅收征管法》,能否說具體點?
湯貢亮:我認為,要在《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構建較為完整的納稅人權利體系,須遵照稅收法定原則,遵照“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優(yōu)化納稅服務”、“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精神,將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以完善。
在立法層面,集中反映在《稅收征管法》第一章“總則”中,建議盡可能明確納稅人的權利,或可專設“納稅人權利”一章,經過梳理,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公告》中有關納稅人權利的內容盡可能予以納入。首先是增補必要條款,明確表述納稅人“依法納稅權”或“征稅同意權”的規(guī)定。第二是充實、補充、完善關于“稅收立法知情權”的表述。第三是補充表述納稅人的“稅收立法參與權”。第四、補充表述納稅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在稅收執(zhí)法層面,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是相對于稅收行政機關的公權而言,其中,需要補充、修改的條款有:第一、進一步確立納稅人為自主申報納稅主體法律地位,并為以此為基礎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為此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依法自主申報的權利”。第二、建議按憲法規(guī)定明確表述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即“稅務行政機關沒有對納稅人的人身、人格和住宅采取非法侵犯措施的權力!钡谌⒔ㄗh明確表述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權”。第四、建議對第一章第8條“保密權”的內容予以修改、補充。第五、建議在第9條明確表述“正當程序享有權”。第六、建議明確表述“拒絕重復提供資料權”。第七、建議明確表述“相關人回避制度”。第八、建議明確表述“納稅人享有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權利”。
此外,為了防止擁有強大行政權力的稅務機關濫用權力侵犯納稅人的權利,糾正違法的稅務行政行為,對于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不僅需要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和行政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而且需要國家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
■ 記者手記
在春暖花開的四月,以專訪的形式宣傳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展現(xiàn)財稅專家對我國財稅改革與財稅立法的探索與建言是我們的初衷。
財稅改革與財稅立法隱含了“破”與“立”這一對立統(tǒng)一的矛盾關系。而此前在中央財經大學舉行的“第19個稅收宣傳月學術研討會”恰好云集了財稅經濟學家與財稅法學家等諸多學術大腕。本報記者有幸列席會議并借此機緣而能有接下來的系列訪談。
在與湯貢亮教授的交談中,記者明顯感覺得到湯教授對《稅收征管法》的修訂用情之篤,研究之深。在其興奮的言談中,展現(xiàn)的是滿懷激情的學術智慧。而湯教授接下來的學術行程也表明,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以及《稅收征管法》修訂的鼓與呼遠遠沒有結束。我們期待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早日出臺,也愿稅收宣傳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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