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法律制度(54)
2.拒絕付款
(1)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xù)等合理事由(票據上存在影響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付款人拒絕付款、被追索人拒絕支付票款)。
(2)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對符合條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例如,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時間:2017-04-10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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