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復習指導: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1、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2、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包括“三稅”的滯納金和罰款。
3、納稅人被查補“三稅”的同時就應該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處滯納金、罰款。
4、如果免征或者減征“三稅”,同時也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5、對出口產(chǎn)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6、自2005年1月1日起,經(jīng)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時間:2010-06-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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