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一般規(guī)定
1.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具體規(guī)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除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以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相關鏈接】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不動產轉讓、租賃服務,有預繳增值稅的制度。
【注意辨析】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預繳稅款不是等同概念。
9.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0.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期限 | 報繳稅款期限 |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 | 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 | 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
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yè)戶——銷售地、勞務或者應稅行為發(fā)生地
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應稅行為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應稅行為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異地特殊項目——自然人建筑服務、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鏈接與歸納】
經營主體及異地項目 | 納稅及申報地點 | |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 建筑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房開企業(yè)轉讓不動產 | 異地預繳機構地申報納稅 |
非房開企業(yè)轉讓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地申報納稅 | |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 自然資源所在地申報納稅 | |
自然人 | ||
不動產經營租賃、住房轉讓、非住房不動產轉讓 | 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和申報 |
4.進口貨物——報關地
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四、“營改增”匯總納稅管理辦法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基本規(guī)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即:只有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批準后,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才能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用途確定可匯總的進項稅
用于“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參與匯總;用于非“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匯總。
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的增值稅=匯總的銷項稅額-匯總的進項稅額-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具體“營改增”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應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航空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匯總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倷C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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